图书馆借书规则
发布时间:2002-04-03 点击量:1963
一、图书馆对全体师生员工开放,每人凭借书证借书。教职工借教学用书每次1—10册,借期不超过一学期,其他类图书1—2册,借期2周,如需要,可再续借一期。学生每个人只限借一本书,期限为四周,逾期不还,按超期处理,每超1天扣1分。每学年结束时,全体师生员工要将图书全部归还,以便图书馆清理图书。
二、借到图书要当面检查,如发现污损或缺页应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要爱护图书,如有损坏,须按有关规定处理,丢失图书,按书价的二倍赔偿。
三、对价值较大的珍本、孤本藏书、画报、工具书,不予外借,可在馆内查阅。
四、图书馆不对外单位开放,临时工交押金50元方可办证借书。
五、师生员工调离学校时,需将所借图书和借书证交还图书馆,领取图书还清证明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如不能按时归还图书,按丢失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