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录取时降低分数要求确定
发布时间:2004-03-11 点击量:1845
(一)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二)高中教育阶段见义勇为的学生,凡受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或省综治委表彰的,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10分之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20分之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见义勇为学生的认定以政府颁发的证书和新闻稿件为准。
(三)获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劳模青年,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20分之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四)体育、艺术特长的考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向所报考学校提供档案,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
(五)烈士子女,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七)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10分之内的,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八)少数民族考生,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10分之内的,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考生若同时具备上述几项享受加分或降分照顾条件,可选其最高项,不得重复计算。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享受加分或降分照顾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各报名点和招生办公室要认真验证各种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生的报考资格、考试资格以及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参与者的责任。
2004 3 10 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