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营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4-19 点击量:1668
东教发〔2005〕11号
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市直各学校(院)、幼儿园:
现将《东营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三月三十日
附:
东营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4〕117号),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确保全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根据东食药安协委[2005]3号文件《关于印发<东营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范围为胜利教育管理中心、市直各学校(院)、幼儿园,各县区教育局由所在县区政府进行考核,济军生产基地教育处和东营市博远实验学校由所在县区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考核。每年年初,市教育局与胜利教育管理中心、市直各学校(院)、幼儿园签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状。
二、考核内容
(一)共性任务
加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重要内容,与其他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的情况;认真履行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首长负责制,层层分解落实责任,抓工作落实的情况;在校(园)内、环节中加强监管,常备不懈,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杜绝不合格食品进入校园的情况;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不出现一般重大等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加强与各有关部门间的构通与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情况;认真落实市教育局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完成各项任务的情况。
(二)个性任务
重点考核全面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保证食品安全,维护广大师生切身利益的情况;加强组织机构建设,人员及经费保障落实的情况;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情况;大力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建立食品安全快速反应机制的情况;落实食品安全协调有关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创新工作机制等方面的情况。
三、计分办法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常规工作指标占60分,事故控制指标占40分。
每年,由市教育局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和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状,制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并负责组织考核工作的实施。
胜利教育管理中心可根据《东营市教育系统2005年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附后)负责组织对所属学校(幼儿园)的考核工作。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年终进行,结果列入市教育局督查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达到90分以上)、合格(达到60分以上,不满90分)、不合格(60分以下)。由市教育局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发生责任事故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分别设立“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食品安全工作先进个人”两个奖项,由市教育局给予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在考核为优秀等级的部门单位中评选。先进个人由市教育局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组织评选。
附件:
1、东营市教育系统2005年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2、东营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工作预案
3、东营市学校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4、关于食品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等级的说明。
主题词:食品安全 考核办法 通知
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东营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5年3月30日印发
附件1:东营市教育系统2005年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略)
附件2:
东营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工作预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4〕117号),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监督,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将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制定本预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教育局成立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办公室。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市直各学校(院)、幼儿园要建立健全一把手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负责制,成立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和学生参与的各种管理和监督组织。定期召开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和贯彻食品安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此项工作将列入市教育局年度政务督查的常规内容,每年对胜利教育管理中心、市直各学校(院)、幼儿园进行督查考核。
二、健全应急机构,应对突发事件,建立信息网络
为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市教育局在食品安全办公室设立专职人员和专门电话,并利用教育信息网与单位形成信息网络。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管中心、市直各学校(院)、幼儿园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机构并确定专职人员、设立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应急用车辆、通讯设施及应急药品和经过训练的应急队伍,积极参加上级各部门组织的演练,并自行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演练,掌握比较全面的应急处理方法。
各单位要指定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本单位食品安全信息,每月不少于2篇,信息实行审核报送制,由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后于每月25日下午5:00前报送市教育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制定食品安全放心规划和计划,利用各种形式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并切实抓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工作。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中心也要制定本系统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市直各学校(院)、幼儿园要根据市教育局的三年规划,每年制定工作计划,有目的、有重点的确定在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逐步消除存在的各种隐患。
市教育局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局教育电视台每季度播放一次食品安全方面的有关知识;信息中心要及时收集有关的知识和案例,通过校园网进行宣传;市教育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各层次的培训班和报告会进行定期培训和广泛的宣传。并及时报道各单位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四、积极探索食品监管的长效机制。
结合单位实际及单位工作职责大力实施监管机制创新,着重建立和完善日常监管、食品安全信息、信用、检测、标准化、预警应急处理、目标责任考核等监管体系。
五、加强队伍建设。
不断充实食品安全内部监管力量,做到机构、人员到位,强化监督;加强监管人员和学校卫生人员的培训,提高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适应新形势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六、建立食品安全处理网络
要根据《东营市食品安全事故督察督办制度(试行)》要求,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本单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按照《东营市学校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工作预案》迅速做出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七、搞好食品安全自查工作。
全面掌握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摸清食品安全工作的现状,制定下一步工作措施。今年6月中旬前,将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上交市教育局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后每年年底前上报食品安全基本情况。
附件3:
东营市学校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学校(院)、幼儿园突发食品事件的危害,保障学校、幼儿园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安定团结,市教育局特制定本预案。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院)、幼儿园要成立由一把手负责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以极端负责的态度,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及预案,把这项工作扎扎实实地的做好。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院)、幼儿园要明确职责,健全机制,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三、对食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确保食品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
四、加强学校(院)、幼儿园卫生专门人员的培训,在师生中不断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师生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学生饮食消费。
五、学校(院)、幼儿园要建立食品留样制度。一旦发生食品中毒或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要及时组织人员将中毒或疑似中毒人员运送至医疗单位,并通知医疗单位及时出诊进行检查处理;在处理患者的过程中,要及时上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教育局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局卫生监督部门。保护好现场,做好处理记录。
六、学校(院)、幼儿园在学生食品中毒或疑似食品中毒事件得到控制后,要将该事件的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向市教育局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市教育局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应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汇报。
七、学校发生食品中毒或疑似食品中毒事件时,对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阻碍救治工作进行的,拒不服从上级指挥调度的,要按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东营市食品安全事故督察督办制度(试行)》有关规定,对学校主要责任人及相关事件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发生重、特大食品中毒事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4:
关于食品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等级的说明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级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重大伤害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三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地(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3、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005年4月19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