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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寓楼居住和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6-05-15 点击量:1858

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展,新进教职工人数不断增加,住房问题完全依赖学校解决已不可能,个人住房走向市场成必然趋势,鉴此,经学校研究,对学校公寓楼的居住及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居住规定。 1、校外已购得住房的教职工,限2006年7月20日前全部迁出,逾期不迁者,每天房费按100元计。 2、已住公寓的教职工,有条件的尽快购房或租房迁出,提倡在校外租房或买房,凡在校外租房的单职工每月补助200元,双职工每户每月补助300元,期限为一年。 3、今后,公寓楼主要用于新进非婚教职工居住,单间按2人,套间按4人安排。 二、迁出迁入办理交接的规定。 1、凡要迁出的教职工,迁出之日即到管理人员处登记,经检查验收后,结清水电费,设施有损坏的,按有关规定赔偿后办理退房手续。 2、退回的住房由学校统一安排其他教职工居住,任何人无权私自将住房转让他人,违者除通报批评外,给予经济处罚。 3、具备条件需要在公寓楼居住的教职工,必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研究批准后,办理住房手续后方可入住,任何人不得私下交易,擅自入住,违者除通报批评外,给予经济处罚。 三、管理规定。 1、在公寓楼居住的教职工,自觉按学校规定定期缴纳房租及其他费用。 2、自觉爱护和维护室内设施安全,不得私自拆卸和挪动室内设施,违者视情况给予罚款。 3、凡在公寓楼居住的教职工,自觉遵守公共道德秩序,不准从事棋、牌及其他影响他人的娱乐活动。 4、自觉讲究公共卫生,不准在走廊内乱扔乱丢生活垃圾及其他破坏卫生的物品。 5、不准将自行车、电动车及其他占用公共场所的物品放入楼内,违者罚款50元。 6、在公寓楼居住的教职工,不准饲养猫、狗及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的动物。 四、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