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8-11-09 点击量:1211
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生产基地中学,市直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切实加强教育行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进一步提高广大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弘扬爱岗敬业精神,制止有偿家教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现就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有偿家教的危害性
近年来,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中小学校一直把师德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位置,加强师德教育,完善管理制度,倡树优秀形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但是,个别在职教师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要求,擅自从事有偿家教,严重损害了学校和教师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行为,主要指在职教师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在校内外为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培训、辅导或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及其他机构中有偿兼课的行为。有偿家教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异化了师生关系,有损教师廉洁从教的形象,弱化教师在道德上的示范性、感召力;有偿家教牵扯教师精力,加重教师负担,妨碍了教师自身教学水平和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同时也加重了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不仅阻碍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也对教育行风建设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全市广大教育工作者和教师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并充分认识有偿家教的危害,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依法执教,廉洁从教。
二、落实措施,严肃查处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行为
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寒暑假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教基字[2008]1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我市有关加强师德建设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要切实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在职教师无论任何时间、任何情况均不得对自己任教班级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在社会办学机构有偿兼职或任课,不得擅自组织或参与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校外辅导班、培训班。各单位、各学校要将教师是否参与有偿家教纳入对教师考评考核或师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凡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纠正外,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并取消该教师三年的评先、评优资格;情节较重的,已获得的特级教师、优秀教师、各级名师、教学能手等荣誉称号一律给予撤销,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直至撤销相应教师职务。
三、强化监管,切实完善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的保障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正面宣传教育,大力加强师德建设,深入开展廉洁从教师德教育和师德师风评议活动,在教师中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把“廉洁从教,拒绝有偿家教”作为师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强广大教师规范从教的自觉性。
各学校要严格教学过程管理,引导教师重视提高自身教学水平,将精力放在学校教学中,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按时按质完成教学任务。要认真履行对教师的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对群众反映的违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对查实的违规教师要严肃处理。凡对有偿家教查处不力甚至采取纵容态度的学校,一经查实,取消该校及主要领导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今后学校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中须注明:对违反规定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中小学教学管理的督导和检查,重点对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寒暑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学校在假期组织学生集体到校上课补课、有偿补课、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各类培训班、将校舍租借给社会办学机构用于开办各类培训班及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等问题的,要严肃查处,并通报批评。市教育局设立有偿家教投诉和举报电话,接受广大群众的举报。举报电话:8331318、8327721、8332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