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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23 点击量:9775

各处、室、级部: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根据《关于对全市国家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东纪发〔2012〕17号)文件精神,现将我校国家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进行专项治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二、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和省纪委八次全会、市纪委八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全校国家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清理和纠正,以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和全体教职工廉洁自律意识,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为推进黄蓝经济区和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治理范围和内容

⒈治理范围凡在职的干部、国家公职人员都在这次专项治理范围之内,重点是县处级领导干部。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的清理由学校负责,报市纪委备案;影响极大、情节严重的,报市纪委、监察局处理。

⒉治理内容:

⑴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独资经商办企业。

⑵与他人采取参股分红、合伙合作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⑶接受聘任、兼职取酬等参与企业经营活动。

三、工作步骤

本次清理检查工作自4月1日开始,6月30日结束,主要分自查上报、自纠整改和处理纠正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⒈ 自查上报阶段(4月1日至4月24日)

对照中央和省、市关于禁止国家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自查,摸清我校及所有在编教职工经商办企业注册登记时间、企业性质、经营范围、股东构成、出资情况等基本信息,同时按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有关规定,在职县处级领导干部每人一事一表,以“零报告”的方式如实填写《国家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自查登记表》、《国家公职人员合伙经商办企业自查登记表》、《国家公职人员接受聘任兼职取酬自查登记表》,并经本人签字认可。科级以下干部自查工作由各处室、级部负责。《国家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自查情况汇总表》和在职县处级领导干部的个人自查登记表、单位自查工作报告,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加盖公章后于4月25日前报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⒉自纠整改阶段(4月25日至5月24日)

⑴经商办企业的,按照规定从所办企业退出或转让,并将退出或转让情况向学校办公室报告、登记。

⑵与他人采取参股分红、合伙合作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的,按规定将所占股份退出或转让,并将退出或转让情况向学校办公室报告、登记。

⑶接受聘任、兼职取酬等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按规定和程序退出或解除,并将退出或解除情况向学校办公室报告、登记。

对以上三项自纠整改情况,由学校办公室于5月20日前报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⒉ 处理纠正阶段(5月25日至6月30日)

凡是能够按期如实自查申报,主动在本通知规定期限内对违规行为自查自纠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报而不实的,或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拒不清理纠正以及顶风违纪的,按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恶劣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工作措施

⒈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这次清理检查工作,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安排。学校成立清理检查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⒉加大教育和举报工作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禁止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兼职取酬、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营利性活动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范围内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教育力度。建立信访举报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加大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的力度。

⒊加大重点督查工作力度。对清理工作,各处室、级部负责人要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确保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

⒋加大查处工作力度。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不认真清理纠正、故意隐瞒甚至顶风违纪行为,巩固清理成果,防止反弹。

⒌学校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好清理纠正工作。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这次清理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举措,带头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自觉清理纠正违规行为,进一步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做廉洁勤政的表率。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对有关问题进行举报,设立举报电话:8331418。

附:1、《国家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自查登记表》

2、《国家公职人员合伙经商办企业自查登记表》

3、《国家公职人员接受聘任兼职取酬自查登记表》

4、《国家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自查情况汇总表》

东营市一中

201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