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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出台05年高招新规定,四类考生可加分

发布时间:2005-03-11 点击量:1330

我国将进一步扩大学历学位互认国家范围   本报讯 近日,教育部近日公布了《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对于高校的招生计划、录取过程以及特殊考生等方面作了详细说明,严禁高校利用招生调整计划巧立名目向考生收费。   据了解,有四类考生今年高考可享受加分。一是按国家规定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二是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三是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四是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或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级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   以上四类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教育部还决定,从2005年开始,对高考的外语听力测试不再作全国统一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自行决定外语听力测试的考试形式、时间和计分办法,并将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有关高等学校。   又讯 教育部国际司司长曹国兴在上周末召开的国际教育巡回展上透露,我国将进一步扩大学历学位互认国家范围,以解决中国的留学生在海外拿了学历文凭,回国后得不到承认的问题。   曹国兴说,我国先后和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21个国家签署了学历互认协议,下一步将和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和北欧国家以及亚洲的一些国家如新加坡、印度、马来西亚等商谈学历互认问题。 2005年3月11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