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四类贫困生实施救助
发布时间:2006-04-10 点击量:1225
作者:郭振江 姜炳进 时间:2006-4-7 8:45:43
为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顺利就学并完成学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出台了《东营市贫困生救助实施细则》,对救助对象、救助内容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救助对象为具有东营户籍的在校学生(含幼儿),具体包括因灾难或家庭经济困难失学的儿童、青少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烈军属、孤残学生;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补贴对象的城乡低保户子女;因突发性事件致贫或虽达不到低保户标准,但家庭经济确属困难的学生。救助内容包括:保育费、管理费、学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的减免和寄宿生的生活补贴等。另外,对接受不同教育的贫困生实施相应的救助,一是对当年参加高考且被录取的城乡低保户子女大学生,按照本科每生10000元、专科每生5000元的标准由市直接发放救助资金;其他新入学的贫困大学生,由市教育局、财政局按照被录取的学生数分配到县区,由县区实施救助。二是城乡低保户子女贫困生和其他贫困寄宿生由市按照东政办发[2005]3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育救助体系的意见》规定的标准,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各县区和市直学校。三是对在市特校就读且具有东营户籍的盲、聋残疾学生实行免费上学,即免学杂费、课本费、生活费等;对弱智儿童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实施免费义务教育。
办公室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