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7-06-01 点击量:1903
为进一步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提取对象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条件
借款人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或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给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或三年内有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记录的不予提取。
三、提取金额
1.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的,可在结清之日起一年内,持有关资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2.逐月归还贷款本息的。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的借款人,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每年持有关资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支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入指定的个人账户,逐月归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累计归还贷款本息额。
四、工作要求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以确保工作不断、不乱。各承办银行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业务工作的衔接,为职工服务好,并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五、其他
1.本规定由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六日
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