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销慢性病药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6-29 点击量:1781
接市医疗保险事业处通知,定于近期报销2007上半年的医药费,半年超过600元者方可报销,请有关人员准备好规定的票据和手册资料后,自己于2007年7月2~14日送往市医疗保险事业处,联系电话:8336210。
注意:
1、每一张发票(收据)需由患者本人签名。
2、挂号费、诊疗费以及与本人慢性病无关的票据一律不报,在交资料前请自行剔除。
3、从下半年起,门诊慢性病医药费报销时间改为一季度一报,请本人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相关资料报市医疗保险事业处,不再另行通知。
办公室 2007年6月2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