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全体教职工工作作风转变,保证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教职工请假的规定
教职工上、下班要按规定打卡,值班、辅导及参加其它教育教学活动要按要求签到、签退。因故不能上班,需请假。请假分病假、事假、婚丧假、孕产假等,具体规定如下:
㈠病假
⑴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应持市级医院证明,按请销假制度申请病假。无有效证明的不予准假,出据虚假证明的通报批评。
⑵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人社局、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⑶病假期满,身体康复、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必须及时上班。
⑷对于休病假期间有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其他有偿工作等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病假并依据政策严肃处理。
⑸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㈡事假
⑴教职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应申请事假。审批事假应从严控制,视不同情况决定事假时间。
⑵不得同意教职工因私事长期请事假,对于因私事长期不到岗工作的人员,由所在部门按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责令限期回单位接受调查处理。
㈢婚、丧、孕产假
①婚假:5天以内不记考勤;超过5天的,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
②丧假:指教职工因本人或配偶的直系亲属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病故的请假。本人或配偶的直属亲属病故的请假时间3—5天,祖父母、外祖父母病故的请假时间为3天以内不记考勤,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
③孕产假: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9号令),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以上假期含公休日及法定节日,均不顺延。请婚、丧、孕产假在规定天数内的不记考勤,超过规定天数,按事假处理。孕期需要保胎的,可与产假合并计算假期,超出规定时限的,按事假处理。
二、教职工请假的审批
①教职工因故不能上班,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由所在处室(或年级)主任代为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请假手续为:请假人填写请假申请单,按处室(或年级)主任、分管校长、校长的程序批准,请假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处室、年级,一份交教务处(一线教师),一份留办公室统计存档。
②教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处室、年级主任批准,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先由处室(或年级)主任签批,再由分管校长批准;3天以上依次由处室(或年级)主任、分管校长、校长批准。
③中层干部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校长批准,1天以上由校长批准;副校长请假由校长批准;校长请假向市教育局报告。
④假期结束,应及时向处室(或年级)主任销假;不能按时销假的,要及时补假。
三、教职工出勤违纪的界定
教职工出勤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等。
迟到、早退:未履行请假手续,晚于学校规定的时间15分钟以内到达工作岗位(打卡或签到签退)视为迟到,提前15分钟以内下班视为早退;需要接送小孩入园、上学的教职工可按学校规定晚到或提前20—30分钟上班或下班,不记考勤。
旷工:未经同意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的,视为旷工。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3.5小时以内视为旷工半天。
脱岗:在工作时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脱岗。脱岗15分钟以上,3小时以内,视为旷工半天;脱岗3小时以上,视为旷工1天。
四、教职工病、事假及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的处理
①病假、事假每天扣除绩效工资20元。
②迟到、早退、脱岗一次扣除绩效工资10元;旷工每天扣除绩效工资50元。
③因病、因事超过一周不能上班的,当月绩效考核不能评优;一个月以上不能上班的,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资格;一个月以上、一学期之内不能上班的,当年不能晋级工资;一学期以上不能上班的,当年不能晋升高一级职称。
④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应予以通报批评,因迟到、早退、脱岗、旷工造成事故、损失的,视情予以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五、严格加强教职工考勤的管理
⑴各处室、年级建立工作人员考勤台账,由专人负责考勤管理,填写《出勤簿》,对请(休)假及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等情况全面、如实记录。
⑵各处室、年级当月出勤情况由处室、年级负责人审签后于次月5日前报办公室核审备案,处室、年级负责人要对本处室、年级提报的出勤情况负责。
⑶办公室每月公布一次全校教职工考勤情况,对不按时提报考勤备案的处室、年级在校园网上公示,对考勤记录不真实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本规定经征求意见修改后发布施行。各处室、级部征求意见整理后于4月10日前报学校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