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全体教职工工作作风转变,保证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教职工请假的规定
教职工上、下班要按规定打卡,值班、辅导及参加其它教育教学活动要按要求签到、签退。因故不能上班,需请假。
请假分病假、事假、婚丧假、孕产假等,具体规定如下:
㈠病假
⒈因病不能正常工作,应持市级医院证明,按请销假制度办理相关手续。无有效证明的不予准假,出据虚假证明的通报批评。
⒉病假期满,身体康复、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必须及时上班。
⒊对于休病假期间有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其他有偿工作等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病假并依据政策严肃处理。
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㈡事假
⒈教职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应申请事假。审批事假应从严控制,视不同情况决定事假时间,一学期一般不超过10天。
⒉不得同意教职工因私事长期请事假,对于因私事长期不到岗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处室、级部按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责令限期回单位接受调查处理。
㈢婚、丧、孕产假
⒈婚假:5天以内不记考勤;超过5天的,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
⒉丧假:指教职工因本人或配偶的直系亲属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病故的请假。本人或配偶的直属亲属病故的请假时间5天以内、祖父母、外祖父母病故的请假时间为3天以内不记考勤,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
⒊孕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9号令)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学校工作实际,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属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享受产假,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以上假期含公休日及法定节日,均不顺延。请婚、丧、孕产假在规定天数内的不记考勤,超过规定天数,按事假处理。孕期需要保胎的,可与产假合并计算假期,超出规定时限的,按事假处理。
二、教职工请假的审批
㈠教职工因故不能上班,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由所在处室(或年级)主任代为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请假手续为:请假人填写请假审批单,依审批权限,按处室(或年级)主任→分管校长→校长的程序批准。请假单一式2—3份,一份留处室(或年级),一份交教务处(一线教师),一份交学校办公室统计存档。
㈡教职工请假审批权限,1天以内由处室、年级主任批准,1天以上2天以内先由处室(或年级)主任签批,再由分管校长批准;2天以上依次由处室(或年级)主任、分管校长、校长批准。
㈢中层干部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校长批准,1天以上由校长批准;副校长请假由校长批准;校长请假向市教育局报告。
㈣所有人员请假后必须安排好课务和工作后才能离岗。假期届满,必须按时返回岗位并销假。确需延长请假时间,应在原请假期限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自行延长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三、教职工出勤违纪的界定
教职工出勤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等。
㈠迟到、早退:未履行请假手续,晚于学校规定的时间15分钟以内到达工作岗位(打卡或签到签退)视为迟到,提前15分钟以内下班视为早退;需要接送小孩入园、上学的教职工可按学校规定晚到(或提前)20—30分钟上班(或下班),不记考勤。
㈡旷工:未经同意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的,视为旷工。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3小时以内视为旷工半天。
㈢脱岗:在工作时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脱岗。脱岗15分钟以上,3小时以内,视为旷工半天;脱岗3小时以上,视为旷工1天。
四、教职工病、事假及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的处理
㈠不超出规定期限的婚假、丧假、孕产假(含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㈡病假每天扣除绩效工资20元,如每学期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则超出部分每天扣除绩效工资30元。如系医院确诊为癌症、精神病等重大疾病的患者(均凭医院证明),可作特殊对待。
㈢事假每天扣除绩效工资20元,如每学期事假累计超过10天,超出部分每天扣除绩效工资30元。
㈣因病、因事超过一周不能上班的,当月绩效考核不能评优;一个月以上不能上班的,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资格;一个月以上、一学期之内不能上班的,取消当年各种评优及晋升高一级职称资格;一学期以上不能上班的,当年度不予考核,取消年度内各种评优、晋级工资及晋升高一级职称资格(此处年度为自请假之日起一年)。
㈤迟到、早退、脱岗一次扣除绩效工资10元。旷工每天扣除绩效工资50元,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除扣发绩效工资外,本年度不予考核,三年不得评模、评优、晋升职称(此处年度为自请假之日起一年或三年)。
㈥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应予以通报批评,因迟到、早退、脱岗、旷工造成事故、损失的,视情予以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五、严格加强教职工考勤的管理
㈠各处室(或年级)建立工作人员考勤台账,由专人负责考勤管理,填写《出勤簿》,对请(休)假及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等情况全面、如实记录。
㈡各处室(或年级)当月出勤情况由处室、年级负责人审签后于次月5日前报办公室核审备案,处室、年级负责人要对本处室、年级提报的出勤情况负责。
㈢办公室每月公布一次全校教职工考勤情况,作为绩效考核、评优、晋级晋职的依据。对不按时提报考勤备案的处室、年级在校园网上公示,对考勤记录不真实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来源:办公室 编辑:郝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