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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03-22 点击量:3857


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东发(200920号〕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纪委市监察局统管派驻机构履职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办字(200936号〕有关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为指导,紧紧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以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为动力,以加强监督为保障,深刻认识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校的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㈠重大决策,包括:

⒈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年度财政预算的确定。

⒉教师队伍建设、人事岗位变动、学生入学退学及奖惩等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研究。

⒊办公制度、岗位职责、廉政勤政、职称评聘等重要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㈡重要人事任免奖惩,包括:

⒈学校内设处室科级干部以及内聘处室、级部负责人、班主任、党群组织成员、教学(研)组长的选拔、调整、任免。

⒉县级干部后备人选的推荐。

⒊市级以上表彰对象的推荐。

⒋对违反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

㈢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⒈对重要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变更。

⒉各类基本建设事项的安排、不动产购置处置、大宗房屋修缮等。

㈣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

学校决定调动和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专项经费、采购项目、基本建设项目、重大活动项目等

三、“三重一大”的决策机制及程序

㈠集体决策机制

实行校长负责制,通过党委会、校委会、教代会讨论决定。一般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

㈡集体决策范围

讨论决策“三重一大”内容时,根据决策内容,学校党委会、校委会全体成员或教代会全体代表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相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㈢集体决策程序

⒈重大决策

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会、校委会集体讨论后作出决策。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由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必须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⒉重要人事任免

⑴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轮岗、交流,必须按照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通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个别访谈、组织考察、征求意见、对外公示等程序后,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建议,报市教育局审批。其他内聘兼有管理职能的重点岗位人员,也要按相应程序,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⑵加强后备干部的培养,不断调整充实学校后备干部人才库。

⑶教工的考核奖励应严格按照上级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⒊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⑴重大项目的安排必须提交校委会讨论决定。

⑵大额度资金必须由实施处室拟定计划或报告,报学校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学校校委会上讨论决定。

四、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㈠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党委会、校委会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㈡党委会或校委会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达到规定人数,会议方可举行。

㈢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严格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㈣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㈤“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必须有翔实的会议记录,与会人员要签名,并存档备查。

五、“三重一大”的监督管理

㈠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相关责任者的考核监督。

㈡严格执行学校行政审批和财务制度,对于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未按规定要求签字的,办公室拒绝加盖公章,涉及资金使用的财务室拒绝报账。

㈢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未按规定程序选拔的干部,不予办理任用手续。

㈣严格实行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坚持“五个规范”(内容规范、阵地规范、程序规范、时间规范、管理规范),学校任免和奖惩及财务支出等重大事项,必须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学校成立监督组对此工作进行严格监督。

六、违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㈠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学校党委、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㈡擅自改变学校党委、校委会决定或不按集体决定办事的;

㈢擅自泄露学校党委、校委会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党委、校委会集体做出决定的;

㈤未按相关制度执行、未依照有关程序执行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调离岗位。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做出调整。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