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打造新校建设“阳光工程”、“廉洁工程”、“满意工程”,特制定廉政建设“七项规定,七个不准”制度。
一、七项规定
⒈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依法管理、按章办事,做到严以律己、清正廉洁。
⒉坚持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法规,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定期召开廉政建设会议,开展好批评与自我批评。
⒊坚持原则,遵纪守法,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⒋制定施工管理行为规范,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建立个人廉政档案,自觉做到自省、自警、自重。
⒌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作风,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严守财经纪律,恪守财务法规,按规定使用经费,按制度报帐。
⒍坚决贯彻“公开透明、平等参与、充分竞争、有效监督”的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在工程发包、材料采购中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打造招投标阳光工程。
⒎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深入调查研究,尽职尽责,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七个不准
⒈不准违反招投标规定擅自选择工程承包单位及材料、设备生产厂家。
⒉不准向施工单位、协作单位、生产销售厂商或个人索要、收受回扣和其他利益;
⒊不准在工程业务往来中吃、拿、卡、要、报或摊派任何费用。
⒋不准在招投标、工程管理、材料设备选购等活动中接受任何的礼物、馈赠、宴请,对于无法退还的礼物和馈赠等要及时上交学校,并登记。
⒌不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以岗位特权故意刁难施工、监理、材料厂家等单位。
⒍不准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新校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
⒎不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机密,搞私下交易。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