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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管理的通知

发布人:办公室摘编    发布时间:2013-10-09 点击量:4591

各县区委组织部,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和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个别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并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经批准兼职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确定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被聘后由单位组织(人事)机构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兼职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需兼职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聘管理岗位的职责任务确需具有专业技术背景,主要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二)在岗人员具有本单位主、辅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三)在岗人员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能够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

三、兼职审批程序

(一)兼职岗位设置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在设置和调整岗位设置方案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照兼职条件,提出兼职岗位设置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二)人员兼职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拟兼职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东营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

2.审核批准。个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其中,市委管理干部的兼职,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送市委组织部审批;市属事业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兼职,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

3.单位公示。经审批拟兼职的,要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兼职个人基本情况、具备兼职条件及兼职理由、拟竞聘的专业技术岗位、拟完成专业技术工作量等。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示结果不影响兼职的,按审批意见办理。

四、兼职考核

(一)兼职人员按专业技术岗位为主进行管理,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兼职人员的聘用合同中,所聘岗位应填写专业技术岗位,同时注明所兼任的管理岗位。

(二)聘期内对兼职人员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单独进行考核。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兼职人员,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取消其兼职资格。

五、其他要求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工作,政策性强,要求严格。各级、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兼职岗位的管理。

要结合推进岗位聘用工作,做好已兼职岗位的清理规范。对市委管理干部已兼职的,要于20139月底前按照本通知要求和程序重新填写《东营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纳入兼职管理。

 

附件:东营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

 

 

   中共东营市委组织部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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