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济活动日益复杂深入,民间借贷投资十分活跃。公职人员因工作收入稳定、社会信誉好,时常参与银行、信用社或民间借贷担保。但部分公职人员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认识不到位,特别是对借贷担保的后果考虑不充分,盲目为亲属或他人提供借贷担保。公职人员虽然收入相对稳定,但多数人主要收入为工资,与大额的借贷担保款项相比,风险承担能力明显不足,由此引发的信访举报、诉讼纠纷有增多趋势。今年以来,市中院受理公职人员因借贷担保引发的纠纷案件20余起,涉及金额上千万元;市直机关单位公职人员有29人因借贷担保而被市财政部门代为扣发工资。市直某机关副科级年轻干部,为从事经济活动的亲属借贷担保金额达45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被债权人追究连带责任,引发了信访举报和诉讼纠纷,导致夫妻双方均被划扣工资偿还债务。
公职人员因借贷担保陷入经济纠纷,既影响正常工作和家庭生活,也损害自身和所在单位形象。全市各级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务必汲取教训,提高对借贷担保行为的认识,引以为戒。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坚决防止和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一、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要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纪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防范财务和廉政风险。要认真组织学习《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让公职人员充分了解担保的功能、存在的风险、承担的责任和后果等,坚决防止盲目担保。要认真组织学习不得经商办企业的有关廉政规定,坚决杜绝以任何形式从事经营性活动。
二、认真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广大党员干部要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模范遵守党纪政纪。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借贷担保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公务员要严格执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规定,不得参与影响职务廉洁性的经济活动。今后,党员领导干部对外提供借贷担保的,要作为个人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工作人员因担保向所在单位申请开具收入证明时,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据实出具。
三、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适时组织开展公职人员参与借贷担保的清查工作,重点加强对财务、审计、工程建设等重点岗位人员的风险排查。要综合担保数额大小、期限长短、责任方式等因素,分析确定公职人员涉及的借贷担保风险大小,对承担借贷担保责任超过负担能力,不宜在财会、审计、工程建设等重点岗位工作的人员,要予以适当调整,防范可能的财务风险和职务风险。
四、加强协作配合,严肃查处违规借贷担保案件。公安、银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非法融资活动的打击力度,努力创造诚信有序的行业秩序。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公职人员违规借贷担保的查处力度,对无偿还能力却进行大额借贷担保,引发信访举报或诉讼纠纷,影响正常工作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中共东营市纪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