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和加强局属科级学校幼儿园中层干部管理,完善干部队伍结构,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职业化的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层干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民主集中制原则。
3、注重实绩、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局所属科级学校、幼儿园中层干部。市胜利教育管理中心参照本办法,负责所属学校中层干部的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学校一般设办公室、总务、安保、教学、教科研、德育等教育教学管理机构5-6个,配备主任、副主任各1名;可分学科设置教研室等教育教学研究机构5-6个,各配备主任1名。
根据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有关组织规定和工作需要,配备1名兼职负责人,按中层正职管理。
第五条 幼儿园一般设办公室、保教、总务等综合管理机构3-4个,各配备主任、副主任各1名。
根据工会等有关组织规定和工作需要,配备1名兼职负责人,按中层正职管理。
第六条 内部机构设置由各单位根据限额提出具体设置方案,包括名称、数量,经党组织集体研究后,报市教育局核定。
第七条 严格根据设定的岗位和职数配备干部,确需增加或调整的由单位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八条 除特殊岗位外,中小学一般不设专职中层干部,确需的要按照程序报市教育局审批。中层干部必须兼任国家课程方案所列课程,工作量不得少于同学科教师工作量的2/3。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九条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决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各项政策。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有胜任岗位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知识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教育工作实践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4、维护班子团结,党性觉悟高,群众基础好,能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 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应具备下列资格
1、担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在相当副职职务工作2年以上(含2年);
2、担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在学校管理岗位(班主任、级部主任、备课组长等)工作2年以上(含2年);
3、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4、鼓励使用优秀年轻干部,中层干部队伍中35岁以下的应不少于20%。
5、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拔担任中层干部。
1、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2、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3、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保证正常工作的;
4、其他不符合干部任用规定的。
第四章 人员选聘
第十二条 中层干部实行聘用制,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由学校、幼儿园提出调整建议,报市教育局审批。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负责人的任免职应同时按程序征求上级组织意见。
第十三条 中层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干部。本单位有符合资格条件人选且人选意见比较集中的,一般不再实行竞争上岗。
第十四条 竞争上岗分职位竞争和职务竞争两类。
1、职位竞争。公布拟竞争的职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单位根据各职位的竞争结果,选配拟任人选。
2、职务竞争。公布拟竞争的各层次职务数额,参加竞争上岗人员通过竞争取得不同职务层次的任职资格,由单位研究确定拟任人选的具体职位。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参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可以先在本单位内部进行推荐,根据人选综合素质,确定一定比例的人选直接进行面试。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制定竞争上岗方案,资格条件有突破的,应事先报市教育局党委审核同意。未满任职试用期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参加竞争上岗。
竞争上岗方案须报市教育局党委审核同意,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公布。
第十七条 单位党支部(党总支)根据竞争上岗成绩或有关推荐情况,集体讨论确定拟任职人选。对拟任职人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单位将任免人选报经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后行文聘任。
需要报送的备案材料包括:中层干部任职请示、学校领导班子会议记录(复印件)、干部任免花名册、竞争上岗报名登记表、竞争上岗成绩汇总表。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
第五章 任用调整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对中层干部进行平职调整的,事先应征求市教育局意见。正式任免时,需提报任职请示、干部任免花名册、干部任免审批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纪要(复印件)。
第十九条 免职。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条 辞职。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因公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向学校、幼儿园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2、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市教育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由于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或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3、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4、责令辞职,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中层干部任职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二十一条 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根据学校、幼儿园章程和工会等组织规则,参与学校管理,承担相应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层干部考核单独实施,具体办法和等次比例由各学校、幼儿园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建立中层干部绩效工资管理制度,在收入分配上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中层干部教育培养。市教育局组织的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干部教师交流调配等,优先安排中层干部参加。新提任副科级领导的人选一般应从中层干部中产生。
未按照本办法提拔任用的中层干部不得纳入中小学校长储备库。
第二十七条 实行试用期制度。新任中层干部,试用期为一年。在试用期内,享受所任职务的有关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后,正式担任所任职务,不合格者,取消其所任职务资格。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
2、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单位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3、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4、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6、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教育局对局属科级学校、幼儿园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纳入市教育局所属学校、幼儿园科级干部统一调配交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营市教育局直属科级学校中层选聘管理办法(试行)》(东教党字〔2010〕2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局属学校幼儿园中层干部竞争上岗
参考程序
根据《东营市市级党政机关中层领导职务竞争上岗实施细则(试行)》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1、制定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空缺职位情况、竞争方式、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及纪律要求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实行职位竞争的,参加竞争人员可只报一个职位,也可兼报其他职位。各职位与报名人数比不得低于1:2,职位总数与参加竞争人员总数之比不得低于1:1.5;实行职务资格竞争的,竞争职务数与报名人数之比不得低于1:1.5。
3、民主测评。本单位全体人员参加,参加民主测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测评分为“胜任”、“基本胜任”和“不胜任”三个档次,各档次折算分数分别是:“胜任”折合100分、“基本胜任”折合50分、“不胜任”为0分、“弃权”25分。民主测评主体分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成员两类,测评票分别统计,各占测评总成绩的50%。对民主测评“不胜任”得票率高于20%的,经考察确属存在影响任职问题的,不作为拟任职人选。
民主测评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4、面试。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试方法。
结构化面试内容包括陈述演讲和命题答辩两部分,竞争者首先进行陈述演讲,介绍个人经历、任职优势和任职打算;然后进行命题答辩,答辩试题一般为2—3个。陈述演讲和命题答辩单独计时。
面试由面试小组组织实施。面试小组不少于7人,一般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有关人员组成,人数不足7人的,可安排本单位中层干部参加。
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5、确定人选。按照面试40%、民主测评60%的比例计算出总分。对近三年来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可赋予一定分值。
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可以先在本单位内部进行推荐,根据人选综合素质,确定一定比例的人选直接进行面试。具体程序由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拟订,报市教育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