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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中小学幼儿园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人:办公室摘编    发布时间:2014-03-31 点击量:5102

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学校绩效工资分配,保证绩效工资顺利实施,根据《东营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东营市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教育现代化的目标要求,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强化人员结构、学术、考核、优岗管理,促进教育均衡,提高队伍素质,着力构建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有效激励的内部分配机制,推动我市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在编教职工。教育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三、基本原则

(一)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引导教师敬业爱生、长期从教,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二)互相衔接,统筹兼顾。坚持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相互衔接,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

(三)总量控制,优绩优酬。总量内按劳分配,重点向一线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四、总量核定和分配办法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总量由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每年核定到学校。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原有形式,即纳入工资表按月统一发放。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为绩效工资总量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后的部分,由学校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分配细则,按月或年度自主发放。

五、绩效构成和分配比例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包括:地方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部分,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的统一标准。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结构工资、学术工资、考核工资、优师岗贴四部分,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为基数,在核定的比例内“先切块、再分配”。

1、结构工资(20%)。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在现行学校管理体制内,打破行政级别限定,将人员结构划分为管理人员(不含校长)、专任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含工勤)三个类别,分配系数为: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干部人事管理,严格执行《东营市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和学校幼儿园中层干部管理等有关规定,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凡未按规定批准备案的管理人员不得纳入该层级管理。不同岗位层级之间根据需要可通过岗位竞聘等形式,促进人员交流,引导教辅人员向教学一线岗位流动。

2、学术工资(20%)。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为基础,突出教师专业发展,区分不同层级教师学术水平,按层级实有人数切块后,由学校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和《东营市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分层级对教师进行考核,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并进行自主分配。

加强制度相接。对取得职务资格未聘任的纳入同级别绩效管理。无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不含新参加工作人员)按该项绩效工资的平均数确定,工勤技能人员由单位单独切块自行确定。辅助系列人员纳入同等级别核定总量,并参照其比例确定绩效。

鼓励大胆突破。在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补贴待遇保持不变的基础上,鼓励按照岗位数量和职务聘期,将原职称档案封存,探索进行全员竞聘,建立能上能下的动态分配机制。有条件的单位可将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补贴部分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捆绑使用。

3、考核工资(50%)。按照《东营市教师考核评价指导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在学校内部考核的基础上,将结果平均划分为三档,分配系数为:             

学校要严格执行《东营市中小学教师工作评价指导意见(试行)》和教职工考核有关规定,与人员结构相结合,按照管理人员、专任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含工勤)分别制定体现不同工作特点的考核实施细则,可设置考勤奖、月度或季度考核、效益奖、加班补贴;年终目标考核奖、特殊贡献奖、成果创新奖等项目,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优师岗贴(10%)。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评选的特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以及学校自行评定的其他优师项目可享受优师岗贴,具体享受岗贴人员由单位和县区教育部门确定。

    学校从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提取优师岗贴,结合教师梯级发展机制,制定相关考核制度,并根据教师完成人才目标任务考核情况发放,切实发挥优秀人才的引领作用。在提取的人才特贴总量内,学校还可以设置优师工作室建设、优师外出培训学习等项目,支持优秀教师专业发展。按照向农村和一线教师倾斜的总体要求,在农村学校工作(含支教教师)的同类别优师岗贴不低于在城镇学校工作教师的2倍。

六、相关事项及要求

(一)高层次人才发放的特殊薪酬(如政府特贴、兼职兼薪、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报酬等),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高层次人才从事专业性、学术性、科研性(如科研课题、科研项目等)任务依法依规取得的报酬以及重大项目奖励等,不属于绩效工资的范围,仍按原办法执行。纳入绩效工资的班主任津贴,按原方式发放。

(二)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兼职的人员,绩效工资按其执行基本工资的岗位确定。校长不参与学校内部绩效分配,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标准核定到所在学校,由教育部门另行制定校长考核管理办法,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统一分配。

(三)非个人原因离岗离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统一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学校在职人员的平均水平确定。

(四)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统一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参照职员最低档确定。其他新进人员,按新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五)长期(两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补贴纳入病假工资计发基数,地方补贴按原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自行确定分配意见。

(六)国家规定婚、丧、产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自行确定;在工作期间休探亲假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寒暑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别纳入前半年和后半年考核总量发放。

(七)教职工借调期间,6个月(含)以下的按派出学校在职人员的平均水平确定,6个月以上考核优秀的按派出学校同等岗位最高水平确定,考核称职的按派出学校在职人员的平均水平确定。

(八)教师交流期间,对未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交流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需按一定比例扣减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转入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自主分配。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其下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不超过50%发放。平时考核60分以下或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发放当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九)未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师德评议或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十)严格绩效工资分配纪律。对不按本规定执行、平均分配或在发放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实,学校主要领导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档次,停止下拨或追回已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十一)各学校要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十二)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普通高中学校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结合学段性质探索确定奖励性绩效额度,按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三)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农村学校教师享受的津贴由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发放,调离后不再享受。

七、保障措施

(一)坚持集中统一领导。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成立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考核管理办法。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把实施绩效工资这件好事大事办好。

(二)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实施绩效工资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坚持把实施绩效工资与引导教师终身从教结合起来、与突破职称晋升和聘用瓶颈结合起来、与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基本要求结合起来,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引导逛到教室正确对待、积极参与,切实维护教师个人权益。

(三)规范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工作纪律,实施绩效工资后,各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绩效工资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本指导意见由市教育局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