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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高考考生和家长的一封信

发布人:办公室摘编    发布时间:2015-05-30 点击量:4095

各位高考考生和家长:
    2015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即将开始。为让大家了解高考的有关信息、更加顺利地参加考试,现将有关事项诚挚提示如下:
    一、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要求,我市2015年所有高考考场全部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进行。标准化考点全面应用考场电子监控和网上巡考系统,国家、省、市考务指挥中心将对全部考点、考场实行网上监控,考试结束后进行回放审查。同时,还应用无线信号屏蔽器对考场移动信号屏蔽,用金属探测器对考生入场逐个安全检查,用指纹识别仪、身份证识别仪鉴定考生身份,希望广大考生给予积极配合。考生要认真阅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http://wsbm.sdzk.gov.cn/),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思想,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规定,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做到诚信应考、文明考试。凡在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舞弊行为,都要记入考生诚信电子档案,并提供给高校和社会用人单位。
    二、为确保各位考生顺利参加高考,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提醒各位考生:
    1.考生本人凭密码于6月1日至8日期间登录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色复印纸竖向打印,登录网址为:http://wsbm.sdzk.gov.cn。请考生仔细核对准考证相关信息,认真阅读相关考试要求和《填报志愿告知书》,确认无误后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2.落实出行方式和交通路线,关注天气变化,科学安排,保证提前到达考点,并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语文、数学、综合三门的考试,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外语考试时间安排如下:14:20考生入场,14:45禁止迟到考生入场,15:00听力考试开始)。
    3.考生除携带必需的身份证、准考证和文具之外,不要携带大型包裹进入考试大楼。考生误带入考场的考试非必需物品,监考人员将收集到讲台存放。
    4.为加快进场速度,请考生不要佩带金属饰物;考场内配备了石英钟,严禁携带手机、手表等物品进入考场;开考后,如发现考生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无论是否使用,均按作弊处理。
    5.考生在考前要认真学习《考试规则》。答题前一定要认真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及各题号后提示性文字,答案和答题区域一定要正确对应。特别是作答选做题时,须先用2B铅笔将所选题号涂黑,只能填涂1题,不能多涂、错涂或不涂。然后将所选题目答案写在答题区域内。
    6.考试结束铃响后,停止答题;答题卡放在最上面,再下面放试题,最下面放草稿纸,整理好后坐在座位上等待老师收卷;监考老师收完卷并检查无误允许出场后再依次出场。严禁带走和毁坏任何一张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否则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如果提前出场,须经监考教师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到考生休息室休息。
    7.为使每位考生拥有一个良好的应考状态和考试环境,请考生和家长务必注意饮食卫生、住宿和交通安全,家长在考试过程中不要在考场周围聚集逗留。
    8.广大考生及家长对于个别发布并传播出售所谓“高考试题”的信息和设备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避免对考生产生误导,影响正常发挥。
    三、为使广大考生和家长了解招生信息,先就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详细情况请到当地的招生办公室或学校咨询。
    1.考试结束后,各种高考政策信息除按照正常工作程序逐级传达布置外,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在其网站(http://www.sdzk.gov.cn/)上发布,市教育招生考试院也会通过东营教育信息网(./)等渠道发布,请考生和家长注意及时查看了解,同学间要相互提醒、转告。
    2.为确保考生顺利打印准考证、查询成绩、填报志愿和查看录取结果,请务必修改并妥善保管好本人报名时的密码。为避免不必要麻烦,提醒考生务必保管好准考证等个人信息,防止个人信息外泄,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3.欲报考军事(含国防生)、公安院校的考生,要做好政审和体检的准备,具体报名及面试体检地点要随时注意当地招生办公室及所在中学的通知。
    4.报考英语(含科技英语、专门用途英语)、日语、俄语等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均须于6月15日—17日参加外语口试。具体考试时间、地点由各县区、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招生办公室确定,考生可根据当地招生办公室或中学的通知到规定地点进行外语口试。口试包括朗读和会话两部分。
    5.凡被录取的考生,要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到当地招生办公室办理高中阶段档案的转移手续。
   6.凡被录取的我市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以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于8月份到户籍所在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四、为确保高考公平公正,维护考生权益,省市招考系统对考试组织有严密的管理措施。一是考场信息全部由省随机编排,不存在任何人为因素;二是每个考场的监考教师,至少有一人为外县区派入,监考考场考前随机抽取;三是监考教师都签有严格的责任书。市、县区招生考试部门设立了举报电话,欢迎广大考生和家长提供高考违纪作弊线索。举报情况必须属实,严禁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考生。如果仅凭猜测或谣传就拨打举报电话,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普通高考考试咨询和举报电话:
    东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8332514 
    东营区招生办公室   8221130      河口区招生办公室   3651189
    垦利县招生办公室   2523223      利津县招生办公室   5621556
    广饶县招生办公室   6441950      胜利教育管理中心   8554683
   最后,衷心祝愿各位考生取得优异成绩,实现自己美好的梦想!衷心感谢各位家长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东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5年5月29日


附件1


考  试  规  则


    一、报名时应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有关内容,同意后签字。
   二、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凭《准考证》、二代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四、除2B铅笔、书写用0.5mm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无线耳机、移动电话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五、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检查答题卡和试卷是否有重印、漏印、字迹不清等印刷质量问题或缺页现象。如有,请立即举手报告,否则在开考一段时间后,考生如发现上述问题,由此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弥补。
    领到答题卡和试题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考生号、座号等栏目,并在答题卡规定位置按手印。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卡无效。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七、语文、数学、综合开考15分钟后不准入场,外语科开考前15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后,经允许方可交卷出场,提前交卷出场的考生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必须到考点指定地点休息,考试结束铃响后方可退出考点。
   八、各科目第I卷的答案需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第II卷的答案需用0.5mm黑色签字笔书写在答题卡上。必须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题、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一、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按草稿纸、试卷、答题卡自下而上的顺序排放好,坐在座位上,等候监考员查收。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
    十二、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附件2

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针对考生违规处罚的有关规定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1)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除其所报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外,还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五)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