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第一中学章程
序言
东营市第一中学创办于1988年,1993年被评为山东省规范化学校。原校址为东营区东三路165号,2016年搬迁至东营区园博路99号。学校是山东省文明单位、山东省教学示范学校、山东省文明校园、山东省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奥林匹克竞赛金牌学校、全国100所素质教育特色高中、全国德育科研工作先进实验学校、全国青少年足球特色学校、全国国防教育特色学校、全国平安校园创建先进学校、国家安全教育示范基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学校科学化、规范化监督与管理,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秩序,建立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高效运行机制,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整体办学水平,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东营市第一中学,简称东营市一中。英文表述为DongYing No.1 High School。地址为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园博路99号。学校网址:www.dyyz.net。
第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
第四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1454万元。
第五条 本校由东营市教育局举办,经东营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登记,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高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六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㈠提出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㈡指导组建学校校委会并委派相关委员。
㈢任免或批准校委会的主任、副主任。
㈣审查校委会工作报告。
㈤监督学校运行。
㈥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教育教学改革及教职工队伍建设。
㈦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七条 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关是东营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为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中学生核心素养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九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承担高中阶段教育、教改、教学任务。
第十条 学校面向市直、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济军)黄河三角洲综合训练基地招生,招生规模以东营市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核心理念是:敬学,打造绿色校园、文明校园、诗意校园、活力校园、人文校园。
第十二条 校训是:我们在奉献他人的同时,也在成就自己。我们在修养自己的同时,就在完善社会。
第十三条 校徽为黄蓝两色圆交汇,形成绿色交汇区域,象征东营市是唯一一座地处国家黄蓝两大战略交汇的城市,寓意为“黄蓝交泰,绿色崛起”。绿色区域内从上到下由四部分组成,即:一颗明珠,寓意为东营市一中是黄河三角洲上的一颗教育明珠。两片橄榄枝,寓意为打造和谐平安、绿色校园。1988字样,标明东营市一中建校于1988年。一座大楼,是学校的地标建筑,呈“真”字型,寓意为东营市一中师生的求真精神。最底下为学校的英文简称dyyz。
第十四条 校报《敬学报》,校刊《弘毅》,心理学刊物《心起点》,校友回母校团聚日为正月初六。
第十五条 学校发展愿景:建设现代化全国一流名校。
第十六条 发展思路:牢牢秉持“敬学”的办学理念,以为目标,以“稳定、质量、发展”为重点,以条件、师资、管理、质量“四个一流”统揽全局,紧紧围绕“素质教育要有新突破,学校管理要有新举措,队伍建设要有新跨越,教育质量要上新台阶”的工作思路,实现“教师生活的高品位、学生发展的高素质、教育教学的高质量”而奋斗。
第二章 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不断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学校实际需要,设立由教育部门代表、学校负责人、教师、学生、家长代表及其他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为学校决策和监督机构。学校行政负责人及中层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为校委会执行机构。学校建立完善校委会、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充分保障教职工、家长、学生及社会各方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一节 校委会
第十八条 校委会的构成及职责:
㈠学校设立校委会作为决策和监督机构,校委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向东营市教育局报告工作。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委会会议决策。
㈡校委会由17名委员组成,分别由市教育局代表1名、学校班子成员4名、学校教职工代表7名、学生代表2名、家长代表2名、其他有关方面代表1名组成,根据实际需要,分别通过民主推选、学校确定、教育局委派等方式产生。
校委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㈢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⒈拟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⒉审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重大业务活动计划、重大教育教学改革及内部机构设置、人事管理方案。
⒊审议学校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维修项目等重要事项。
⒋听取并审议学校管理层工作报告。
⒌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审议和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校委会委员的任期、权利及义务:
㈠员任期与校委会任期相同(家长、学生委员随学生毕业升学而作相应调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㈡委员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㈢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⒈知情权。听取学校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办学基本情况。
⒉参与权。根据有关安排参加学校相关会议和活动,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⒊建议权。按照有关规定提议召开校委会临时会议,向校委会提出议案或建议。
⒋表决权。参加校委会会议,审议有关事项并进行表决。
⒌监督权。对学校办学情况、财务状况、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校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⒍学校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㈣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⒈遵守学校章程及有关规定。
⒉按时参加校委会会议及有关活动,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履行请假手续。
⒊遵守并执行校委会会议决议。
⒋主动收集和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反馈。
⒌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等。
⒍根据校委会安排,开展有关调研活动。
⒎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㈤委员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校委会讨论通过,应当终止其委员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选或补聘:
⒈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校委会会议的。
⒉因本人身体健康、工作变化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的。
⒊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⒋冒用校委会名义进行不法行为,或凭借委员身份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当利益的。
⒌有其他严重违反学校章程、有关规章制度要求或损害校委会声誉和利益的。
㈥委派方提出更换委员的,或者委员在任期内提出辞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委员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二十条 校委会主任的产生及职责:
㈠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校委会主任由市教育局任命,校委会副主任由校委会提名,按规定报市教育局批准。
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⒈召集和主持校委会会议。
⒉确认校委会会议议题。
⒊督促和检查校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⒋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㈢主任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指派副主任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 校委会会议制度
㈠校委会每年定期召开至少2次会议。校委会会议一般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委员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
㈡校委会会议的程序:
⒈提议召开校委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⒉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委员。
⒊讨论会议议题。
⒋表决并形成校委会决议。
⒌形成书面会议记录。
㈢校委会会议须有全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㈣校委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校委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业务发展规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机构设置方案、重大财务事项、学校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时,须经全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委员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节 管理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管理层由校长、副校长及中层管理人员组成,是校委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校委会的决议,履行学校日常运行的各项管理职责。
㈠管理层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⒈执行校委会决议。
⒉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⒊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⒋工作人员管理。
⒌定期向校委会汇报工作。
⒍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㈢校长、副校长及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㈣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权:
1.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⒉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⒊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⒋按照校委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㈤校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㈥校长办公会负责研究和决策学校行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主要包括:
⒈党的方针、政策,上级会议精神、决议、指示的贯彻执行。
⒉学校办学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校长任期目标、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订。
⒊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及人事、财务、资产、安全、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
⒋涉及学校、师生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校长办公会召集方式为校长召集,参加范围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安排相关人员列席。
第三节 行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⒈完成《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各项基本任务。
⒉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德育工作。
⒊按规定做好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⒋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支持、保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⒌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其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⒍开展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机构限额和要求设置职能部门,分别承担行政管理、教育教学、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相应管理职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代会代表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党务和政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公开的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学校招生政策及结果、重要人事任免决定、学校重大基建项目、学校财务收支等,通过教职工例会、组织生活会、张榜公示、文件传阅等多种方式,向广大师生进行公示通报,公示期为一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馆,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八条 成立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聘任法制副校长,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进课堂行动,不定时地组织安全演练活动,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共青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教育活动,加大社团阵地建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通过成立学校—级部—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开展“家长开放月”活动,主动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年级部、教研组、教学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主任负责本年级教学与德育管理,教研组长负责组织全校本组教师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等,教学组长、备课组长负责组织年级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二条 实行班级授课制,创新开展学生“访问学者”工作,探索行政班体制下业务教学的新途径。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设置课程。建立以必修课、选修课为主,校本课程为辅,必修课、选修课和校本课程有机结合的教学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保证质量,定期考核。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更新教育理念,增强新高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推进实施“分层教学、分类指导、因材施教”的策略,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估机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素质教育为主线,坚持因材施教原则,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活动,培养学生的科学意识、实践和创新能力,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多元发展的评价体系,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建立内容全面、方法科学、程序规范、结果客观的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引领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十七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坚持“活、新、实”的原则,实行全员育人导师制,实施班级、年级、学校三级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学生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艺体教育工作。严格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艺体、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艺术教育等工作。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体育节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学校每年举行艺术节、书画展、歌咏比赛等系列艺术活动,采取多种途径,不断提高学生的艺术素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体检,强化传染病、常见病预防宣传和防治。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心理咨询与生涯规划中心。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指导,培养学生选择意识和能力,增强学生对高考报考学校和专业的清晰了解,明确未来职业规划的目标。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和兼职教师,开展积极有效的集体辅导和个别咨询活动,促进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健康的心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推进信息化校园建设,电教处负责学校网络建设和信息资源系统的建设与维护,推进、协调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网上教学系统、数字化图书馆等工作。提升现代化教学和管理手段。学校教师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实施教学,熟练掌握现代媒体的技能,积极通过网络了解教学信息、查找教学资料、共享优质教学资源,全面实现网络互动交流与协作,提高教学效率。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认真落实《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及《东营市第一中学教学基本规范》的要求,狠抓教科研工作,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全面提升学校的办学层次。
学校加强教师的业务培训、规范校本教研活动,定期组织教育科学研究的理论学习、学术报告、信息交流等活动,形成浓厚的教科研氛围。学校实施科研兴校战略,坚持“问题化、专题化、课题化”导向,提升教师的教科研能力。鼓励教师积极撰写教学札记、案例、论文、论著等,向学者型教师发展。教科室建立健全教师教育科研的电子档案和文本档案,负责教科研方面的考核、开展科研成果评奖、推广教育实验成果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章 学生
第四十四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按规定程序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为学校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㈠受教育权: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扰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学生的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上课权和受教育的选择权等方面。学生享有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学习权利,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在当前情况下可能的最好的教育。学生有权按有关规定使用本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学生有权自己选择学校所设的选修课;各类竞赛辅导应在自愿、公开、公平基础上选拔人员。
㈡安全健康权:学生有权在安全、和谐环境中生活、活动、学习。学校有责任在硬件与管理上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使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校舍、教学设施中活动。学生有权得到人格的尊重和公平的对待。
㈢获得公正评价权:学生有权在学业成绩与品德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合格、品德评定无不及格后获得毕业证书;学生有权根据条件参与学校的各项评先树优。
㈣申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㈤监督权:学生有权监督学生宿舍、食堂、服务部、浴室、图书馆等服务部门的服务质量,有建议权和批评权。学生有权通过正常途径对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职工的管理、工作与教学进行民主评议。
㈥参与管理、活动权:学生有权通过学生会参与学校管理;根据选举条件有参与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的权利。学生有权通过正常途径向学校申请组织并参加校内合法社团,有权参加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等活动。
㈦隐私权:学生有权对个人的隐私保密,未经学生许可学校不能公布学生的家庭情况、考试成绩等与学生隐私有关的资料。
㈧财产权:学生的个人财产不受损害,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非法占有学生财产。
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其他有关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纪守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应服从学校领导、教师、管理员的管理与教育,对教师、管理人员的管理、教育有意见的必须通过正常途径反映与纠正。
㈡刻苦学习:学生应当确立远大的志向和抱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提高素质,全面发展。学生应努力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良好的学习方法,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准时到课堂上课,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老师的提问;认真做好预习、复习,独立思考,按时完成作业;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不作弊,不帮他人作弊。
㈢维护集体利益与荣誉:学生应维护集体的荣誉和利益,维护东营市第一中学学生的形象。认真做好集体分配给自己的工作;各尽所能,积极为学校和班级争光,不做对学校和班级不利的事,维护集体的声誉。
㈣遵守社会公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学生应做到诚实守信、热爱劳动、爱护公物、保护环境。学生应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作息,文明休息,不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自己的事自己做,生活自理,学会自我保护;讲究卫生,形成良好卫生习惯。学生在上课、集会或各种活动中要保持安静,举止适度,不得影响正常的秩序。
㈤正确处理人际关系:本校学生应做到礼貌待人、助人为乐,正确处理人际关系,不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不把无关人员带进校内,男女同学交往适当,不交往过密。学生应尊敬师长,尊重教师劳动成果,听从教师的正确管理与教育;做到团结同学,正确处理同学关系;应孝敬父母,听从父母教育,主动承担家务劳动,体谅父母,适度消费。
㈥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学生要积极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劳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
㈦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遇到不良言行时应严肃指出,积极制止;遇到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隐患时要及时汇报;在学校调查有关事件时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线索,不得作伪证。
㈧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交纳有关费用。
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政府助学金、社会资助、减免学费、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十条 学生会是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凡在校学生都是会员,享有并履行学生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建立校级学生会,年级部建立年级学生会;学生会各部有序开展工作、活动;学生会成立自主检查小组,对两休、跑操、卫生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记入班级考核中;学校保障学生的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发展搭建广阔的平台。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岗位任职条件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东营市中小学教师工作评价指导意见》,制定《东营市第一中学教师工作评价指导意见》。每学期各年级部、处室根据学校评价指导意见制定详细的具体考核方案,对所属教职工进行德、能、勤、绩、廉综合考核。上半年的考核起止时间是1月初至6月底,下半年的考核起止时间是7月初至12月底,上半年的考核在竞聘上岗前完成。教职工的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以及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㈠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㈡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㈢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㈤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㈥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㈦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㈢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培养学生各种能力,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㈥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五十六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坚持班主任月例会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班主任工作室,加强德育科研。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专家和专业辅导员,定期举行文明礼仪、国防安全、健康环保、理想信念等各类教育活动。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学校工作汇报,沟通信息,加强联系,促进学校工作和对学生的教育。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六十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等。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依规赔偿。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的各项账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勤俭办学的原则,加强学校各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总务主任负责具体事务的协调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财务室作为学校财务机构,在校长、分管副校长和总务主任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学校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其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六十九条 校委会换届和校长离任前,经市审计局组成的审计小组,依据《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按照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校长任职期间学校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第七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办学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㈠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㈡因合并、分立解散;
㈢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三条 学校自行决定解散,应由校委会表决通过,校委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四条 学校注销登记前,校委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校委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逐步健全和完善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不同,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委会通过,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后生效。
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㈠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㈡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㈢在学校办学活动发生重大变化应对章程进行修订;
㈣校委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委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