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必要前提,为及时、准确地了解我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资助工作,贯彻落实好国家资助政策,现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定范围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在校生。
二、认定比例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种类型(具有低保证学生均认定为特别困难类型)。认定困难学生人数占在校学生总数的10%。
三、认定小组及职责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实事求是为原则。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以民主评议和学校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
困难学生由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年级认定小组、学校认定小组逐级认定,实行组长负责制,评议小组成立后,将在班级、级部、学校范围内公示,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备案。其中:
(一)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委员会代表担任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或家长委员会代表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家长委员会人数的10%,负责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主任1人、任课教师2人、学生代表或家长委员会代表4-6人)
(二)年级认定小组由级部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级部主任1人、班主任3人、任课教师代表3人)
(三)学校认定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校委会成员、学校资助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等担任成员,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长1人、分管校长1人、校委会成员3人、资助管理办公室2人)
各级认定机构、职能、成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应通过学校公告栏、学校网站等进行公示。
四、困难类型及认定条件
对困难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基本情况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种类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明显低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或以上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幼儿园接受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未脱贫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幼儿;
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及幼儿;
4.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幼儿;
5.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学生及幼儿;
6.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7.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2.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4.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5.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6.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7.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五、认定流程
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作调整。
1.由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收取《调查表》、《申请表》和《承诺书》及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到申请学生家中实地了解情况,结合证明材料和走访情况进行初步评议,按照困难程度排序、认定档次并签字确认后报年级认定小组审核。认定工作过程中形成认定工作记录,小组成员签字后上交。
2.年级认定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可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签字确认后提交学校审核;并形成认定工作记录,小组成员签字后上交。
3.学校认定小组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求年级认定小组意见后,可对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
4.学校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年级认定小组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如师生、群众向年级认定小组提出异议,年级认定小组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师生、群众在接到年级认定小组答复后仍有异议,可向校级认定小组提请复议,校级认定小组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通知年级认定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对家庭突发变故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经学生申请,在学校认定小组调查研究通过后,列入困难学生名单。
6.认定工作结束后,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相关注意事项:
(一)学校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消费数据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各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严禁实行开班会当众诉苦、当众宣读学生家庭情况说明、互相比困等形式,要切实保护申请学生的个人信息和自尊心。
东营市第一中学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