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省财政厅按上年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市县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省级应承担资金;省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厅通过年初部门预算按一定比例批复下达。每年4月30日前,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将上级下达的资金和本级财政应承担资金下达所属普通高中。
5月31日前,各学校将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学生。
第四条 每年7月31日前,省财政厅对当年全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进行清算,据实追加资金。10月31日前,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将上级下达的资金和本级财政应承担资金下达所属普通高中。
11月30日前,各学校将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六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依据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东营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5-1)。
第七条 学校应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
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按隶属关系报教育部门。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 各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