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以下简称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落实“脱贫不脱政策”要求,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杂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高中学业,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三条 普通高中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监管,确定纳入免杂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上年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市县所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省级应承担资金。每年4月30日前,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将上级下达的资金和本级财政应承担资金下达所属普通高中。
第六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免学杂费范围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东营市普通高中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4-1)。
第七条 学校对申请学生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每年11月15日前,学校汇总统计免学费人数逐级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每年11月30日前,省财政厅对当年全省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资金进行清算,据实追加资金。12月31日前,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将上级下达的资金和本级财政应承担资金下达所属普通高中。
第九条 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