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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中小学校聘任法制副校长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9-18 点击量:3978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东营建设,进一步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发挥法制副校长作用,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促进法治宣传教育任务在各中小学校得到落实,增强青少年的遵纪守法意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维护中小学师生合法权益,提高学校依法治理能力,加快建设平安校园,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法制副校长的任职条件

 

第二条担任法制副校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品德优秀、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 

(二)具有法律专业学历,有从事政法工作或法律服务工作五年以上的经历;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人际沟通和语言表达能力,热心中小学法治教育工作;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有精力兼职从事中小学法治教育工作。 

 

第三章 法制副校长的选聘

 

第三条法制副校长依据以下方式选聘: 

(一)在各级综治办牵头组织协调下,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按照任职资格条件,从优秀政法干警和律师队伍中推荐法制副校长人选,各级司法局会同教育局进行审核,确定人选后,统一组织学校聘任; 

(二)法制副校长任期一般为两年,可连续聘任; 

(三)法制副校长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原聘人员不适合从事此项工作,由其派出单位商聘任学校办理解聘、改聘手续,并报同级司法局和教育局备案。

第四条法制副校长聘任坚持“一校一法制副校长”原则,规模较大,学生、班级数量较多的学校也可适当增加。 

 

第四章 法制副校长的职责

 

第五条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预防违法犯罪及平安校园建设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指导和帮助学校研究制定法治教育计划,协助学校科学安排并落实法治教育课程。结合师生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律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每学期至少为学校师生作一次法治教育报告、开展一次法治教育实践活动、上两次法治教育课; 

(二)帮助学校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推进依法治校;协助组织相关单位,帮助学校整顿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为学校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三)帮助学校配合政法部门妥善处理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滋扰学校秩序的案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四)协助学校加强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促进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法治教育机制的完善; 

(五)协助学校开展对有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学生的帮教工作,做好教育、转化和挽救工作; 

(六)指导和参与校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助学校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第五章 法制副校长的管理

 

第六条各级司法局职责: 

(一)牵头联合同级教育局开展法制副校长的选聘、改聘工作; 

(二)协助同级教育局制定年度法治教育工作计划; 

(三)负责组织召开法制副校长座谈会,交流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掌握法制副校长工作开展情况; 

(四)向同级综治办报告法制副校长工作开展情况; 

(五)牵头组织对法制副校长的培训、评议工作。

第七条各级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组织学校开展法制副校长的选聘、改聘工作; 

(二)负责组织学校研究制定年度法治教育工作计划,督促学校开展法治教育活动;

(三)负责对学校开展依法治校工作的督查考核;

(四)及时向司法局反馈法制副校长工作情况,配合同级司法局对法制副校长的年度评议; 

(五)负责对法制副校长工作的年度总结; 

(六)协助配合对法制副校长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各学校职责: 

(一)为法制副校长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置门(桌)牌标识、公示栏及法律服务卡,并发放到教职工手中; 

(二)加强与法制副校长的沟通联系,邀请其参与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定期收集教职工、学生的法律服务需求并及时向法制副校长反映; 

(三)实行法制副校长工作日志制度,详细记录工作内容并签署意见; 

(四)对法制副校长工作情况作出写实性评价,每学期向教育局提交法制副校长工作情况小结。 

第九条各级综治办牵头组织协调法制副校长规范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要把好法制副校长选聘关,确保派出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得力人选。要全力支持法制副校长工作,为其工作开展提供便利条件,督促其认真履责。 

 

第六章 法制副校长的评议

 

第十一条每学年结束,各级司法局、教育局联合对法制副校长进行一次述职评议。 

第十二条在各学校法制副校长中评选优秀法制副校长,评选结果通报法制副校长派出单位。 

第十三条评选结果为“优秀”的法制副校长,派出单位在评先树优等方面应作为重要依据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对注重发挥法制副校长作用,法治校园建设成效显著的中小学校,各级教育局在学校考核、评先树优等方面作为重要依据予以考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司法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营市综治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普法办 2015-4-2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