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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社会规范用字管理的通知

发布人:办公室摘编    发布时间:2012-07-27 点击量:1679

东语委字〔2012〕14号

各县区文明办、机关党工委,语委、城市管理局、工商局、公安分局、文广新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教育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深入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活动,迎接国家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验收,促进社会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的通知》(东政办发〔2011〕49号)和山东省语委、省文明办、省建设厅、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户外广告牌匾专项整治工作中加强用字规范管理的通知》(鲁语委字〔2008〕7号)要求,现就加强城市社会规范用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社会用字的范围和基本要求
    城市社会用字,是指通过书写、印刷、刻铸、电子显示等面向城市社会公众使用的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文字。其范围重点涉及党政机关、学校、出版物、影视屏幕、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几个领域的用字。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文用字,单位名称牌、标志牌及大型活动等各类用字应使用规范字。凡使用了繁体字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在纠正前须挂上规范字标牌。
    (二)户外广告、招牌、霓虹灯、标志牌、名称牌、标语牌、公共设施、公交车和出租车车身广告等用字必须规范。
    (三)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等出版物和广告宣传品用字必须规范。报头(名)、刊名、封面以及栏目名称,凡已使用不规范字的要限期纠正。
    (四)影视屏幕中台标、电影及电视片名、字幕、栏目、广告等应使用规范字。凡已使用了手书繁体字的台标、栏目等,应标注规范字。
    二、规范用字标准
    (一)凡在整改范围内的社会用字一律以国家通用文字为基本用字;用字应当规范、标准;书写行款,应采用左起横行;竖行的,应该由右向左;设置要做到整齐、协调、美观。需要保留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提倡公共场所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使用规范汉字。手书的招牌、已注册的企业、商业门店名称使用了不规范字的,应当在明显位置再配放同等规格规范字的标牌。
    (三)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等,要求书写正确、美观,易于辨认。
    (四)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社会公共用字不得使用下列汉字:
    1.已简化的繁体字;
    2.已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形字;
    3.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4.已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
    5.有损社会文化环境、带有不良倾向的用字以及错别字、生造字。
    (五)社会用字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需用汉语拼音标注的,应在汉字下标注,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公共场所外文必须与汉字并用,上为汉字,下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不得在同一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外国文字所表达的意思,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
    (六)使用成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三、职责分工与执法检查
    (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城市社会规范用字管理责任。机关党工委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字的管理、监督;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乱设广告牌匾的查处,负责牌匾用字的管理、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名称用字和广告用字(含灯箱、电子屏幕、广告牌、车身广告)的管理、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户外广告内容备案审查工作中,要将规范用字作为审查的内容之一,把好发布关;公安部门负责交通指示牌用字的管理、监督;文广新管理部门负责出版物用字、印刷企业用字以及影视屏幕用字的管理、监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站牌用字的管理、监督;民政部门负责街、巷牌用字的管理、监督;公共服务(火车站、机场、长途汽车站、码头、医院、邮局、银行、影剧院、博物馆、体育馆、公园、大商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用字的管理、监督,文明办负责督导检查。
    (二)精心配合,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各县区文明办、机关党工委、语委、城市管理局、工商局、公安局、文广新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要精心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统一行动,加大整治力度。城市管理局、工商局、语委要联合进行户外广告牌匾的执法监督检查,在户外广告牌匾专项整治执法检查过程中,要认真填写《东营市社会不规范用字整改通知单》(一式两联,样本见附件),及时登记存在不规范用字广告牌匾的单位、地点等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在执法工作中要及时纠正不规范用字问题,落实整改意见,使社会用字通过整改达到国家规范用字的有关要求。联合执法检查落实情况于8月20日前分别报送市文明办、机关党工委、语委、城市管理局、工商局、公安局、文广新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联合执法检查的过程材料由各县区语委归档,典型文字、图片资料报送市语委归档。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城市社会规范用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用规范汉字关系到千家万户、各行各业,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提高文字规范化水平和公民的文字应用能力,可以增强我市城市文化软实力,提升城市品位,对黄蓝经济区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是文明城市创建的一项重要条件。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相互配合,精心组织,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用字环境。
    (二)加强监督检查,对城市社会用字工作依法实施管理。各县区要按照《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东政办发〔2011〕25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的通知》(东政办发〔2011〕49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迎接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11〕154号)的要求,健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切实承担起本地社会规范用字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各城市街道要加强属地管理工作;各县区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具体实施本行业、本系统的社会规范用字管理工作。市语委将会同文明办、机关党工委、城市管理局、工商局、公安局、文广新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等部门、单位定期对城市社会用字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单位要借助新闻媒体等力量,对在社会用字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表扬,对违反社会用字规范且不及时纠正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单位不得参加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的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