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
各市教育局,厅属各单位:
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既是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和监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对高中学生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客观评价的重要内容,同时还是高等院校招生的重要依据。根据《山东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保证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客观、准确、公正,就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统筹和协调,省教育厅成立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由厅长任委员会主任,有关分管厅长任副主任,厅基础教育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学研究室主要负责人为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基础教育处,基础教育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市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
二、实行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的处室、单位分工负责制。
1、基础教育处负责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1)管理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供报名参加考试的高中学生考籍资料;
(2)根据课程标准和我省教学指导意见组织编制并印发《学业水平考试指导意见》,明确命题原则、考试内容与基本要求;
(3)会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分析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4)协调学业水平考试其他有关工作。
2、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学业水平考试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与准考证发放;
(2)考点管理与考场编排;
(3)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印发的《学业水平考试指导意见》组织编写《考试说明》,明确考试形式与试卷构成;
(4)组织考试命题,印制并分发试卷;
(5)组织考试和考试监督;
(6)阅卷、誊分与统计成绩;
(7)会同厅基础教育处审核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8)发放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通知单;
(9)省高中毕业生会考命题办公室负责学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工作。
3、省教研室主要负责考试结果的评析工作,主要包括:
(1)对考试结果进行评析;
(2)根据学业水平考试评析结果指导高中教学工作。
三、合理调整考试组织方式和时间。
1、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和信息技术共10科,原有分值保持不变。从2011年入学的新生开始,所有科目实行全省统一考试。
2、学业水平考试每年组织两次。其中冬季考试为语文、数学、外语和部分学生的重考科目,夏季为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信息技术等其他7门课程考试。如果学生对自己第一次的学业考试成绩不满意,允许学生参加第二次考试,成绩按高者计入学业成绩并参与高校录取。
四、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等级参与高校招生录取。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照A、B、C、D四个等第和实际分数记录,按等第公布。原则上成绩达到试题总分数的90%(其中思想政治、语文达到85%)及其以上者,记录等第A,达到75%至89%记录等第B,达到60%至74%记录等第C,59%及其以下记录等第D,D为不合格等第。
五、强化非文化类科目学业成就的考核。
强化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通用技术和综合实践活动等5个非文化类科目课程的管理和学业成就考核,实行“省定标准、市级管理、学校组织”的管理模式。我厅制定考试或考核的标准和程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学校具体组织和实施。考核或测试结果纳入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系统,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和高校招生录取的依据。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