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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办公室摘编    发布时间:2013-03-25 点击量:1078

 作者:人事科       时间:2013年03月25日   阅读:3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校长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德才兼备、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校长队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市教育局联合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出台了《东营市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东教发〔2013〕10号)。

    《办法》从校长的岗位与条件、选拔和聘任、职责和权利、调整和交流、培训和提高、考核和奖惩、待遇和监督七大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了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小学校长将持证上岗,实行中小学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等制度,教育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同时,《办法》还对校长的兼课与听课情况作了硬性规定,要求校长应根据工作需要,兼职任教国家课程方案所列课程。

    本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是我市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新举措,对提高校长整体素质,发挥校长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等方面将起到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