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校长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德才兼备、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校长队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教育事业科学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教育部门)归口管理。市教育部门负责全市中小学校长队伍的宏观管理,负责市直属学校校长的管理工作;县区教育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校长的管理工作。市胜利教育管理中心负责所属中小学校长的管理工作,有关具体事项报市教育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长,包括全市各级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以下简称中小学校长)。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园长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岗位和条件
第四条 中小学正副校长职数设置要根据学校规模、类别、管理工作任务及实际需要,按照精干、高效原则,科学合理设定,由同级教育部门核准,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五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立,一般应采取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的办法。校长一般兼任学校党组织负责人。
第六条 市教育部门负责建立全市中小学校长储备库。其中,纳入市县后备干部管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七条 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下列任职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能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改革创新精神。
(三)熟悉管理学、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史等相关知识或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
(六)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八条 储备校长应当具备中小学校长以下任职资格:
(一)具有五年以土教育教学或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经历。
(二)小学、初中校长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的文化程度(国民教育系列,下同);新任初中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的文化程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的文化程度。
中小学校长一般应具有一级及以上教师职务资格。
(三)校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4岁。新聘中小学校长正职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一般应担任副校长3年以上;新聘副职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一般应担任学校中层管理正职3年以上。市管干部从其任职年龄规定。
对长期担任校长,工作业绩突出,社会认可度高的干部,可按干部管理权限适当延长其任职年龄,但最多不超过5年。
(四)接受过校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九条 凡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的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和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均可以申请进入校长储备库。基本程序为:
(一)自愿报名。经所在单位同意,个人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步审核。同级教育部门根据中小学校长任职墓本条件和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资格确认。由市教育部门根据初审意见进行资格确认,并颁发《东营市中小学储备校长资格证书》,作为确认资格的依据。
第三章 选拔和聘任
第十条 市直副县级和县区副科级以上校长的选拔任用,在初始提名阶段应当充分听取教育部门的意见,考察阶段教育部门共同参加人选考察工作;市直科级以下校长由市教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选拔聘任。
第十一条 新任中小学校长原则上通过竞聘土岗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
第十二条 竞聘土岗选拔校长的墓本程序:
(一)制定方案。由教育部门根据校长职位空缺和校长储备情况,研究拟定选聘方案,并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指导原则、拟聘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纪律要求等。
(二)组织报名。报名人员需经所在单位同意,一般应具备东营市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且符合选聘岗位条件。报名人数与职位数比达不到3:1的,实行民主推荐。
(三)资格审查。教育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参加招聘人选。
(四)笔试。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内容分为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按照选聘职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
(五)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语言表达等方面对拟选聘岗位的适应程度,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试或竞争演讲、现场答辩、专家组和教师代表评议方式进行。
(六)确定考察人选。根据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按照选聘职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预告。
(七)组织考察。成立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人选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工作一般通过个别谈话和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考察结束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八)确定拟聘人员。根据笔试、面试成绩和考察情况,按照选聘职数1:1的比例,由教育部门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九)任职公示。对确定的拟任职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十)聘任。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所反映的问题经核实不存在及不影响聘用的,报组织部门审批备案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聘任手续,签订《东营市中小学校长聘任合同》,向校长颁发《东营市中小学校长聘书》。
第十三条 采取民主推荐方式选聘校长时,主要程序参照干部任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选拔聘用校长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竞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伪造学历、学位、培训、奖励等证书及履历。
(二)诽谤、诬告其他竞聘人选。
(三)拉拢、贿赂或威胁、恐吓招聘考核人员和教职工。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长实行聘任制。
(一)校长每届聘期原则上为5年,副校长的聘期一般为3-5年;聘任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重新进行聘任。
(二)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届。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目标制。
(一)校长自聘任起2个月内,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合理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提交教代会通过,报教育部门备案。
(二)教育部门与校长签订《东营市中小学校长任期目标责任书》。
(三)校长应向社会公布学校办学目标、办学思路、改革措施等,并就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向社会、家长作出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创新管理体制和机制,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逐步取消校长的行政级别,实行校长职级制。
第四章 职责和权利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组织起监督保障作用。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师生安全,构建和谐平安校园。
(二)制定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确定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目标及具体措施。建立健全校内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确保其有效运行;实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校务公开;坚持和完善教代会制度,学校重大决策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三)坚持育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以及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等贯穿于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四)坚持党的领导,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中的积极作用。
(五)自觉与学生进行沟通交流,每年新生入学和毕业生毕业都要有针对性地组织集体谈话(演讲)活动。
第十九条 校长享有以下权利:
(一)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二)推荐副校长,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民主方式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三)依法依规使用学校经费,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
(五)对上级教育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行使上级教育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长应根据工作需要,兼职任教国家课程方案所列课程。不兼课的校长听课节数每学期不得少于50节,兼课的校长不得少于30节。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长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第五章调整和交流。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区域范围内,按照“编制总量控制、岗位按规定设置、人员统筹使用”的原则,探索建立编制和人员统一配置、动态管理机制,促进校长正常合理交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小学校长,应予以解聘: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民主评议称职率达不到参评人员的2/3, 经考察确实有突出问题的。
(三)被选调到其他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经调查确认不宜继续担任校长职务的。
(五)出现其他符合解聘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小学校长,聘任合同终止。
(一)聘任合同期满,或者合同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的。
(二)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学校被撤销或合并的。
(四)受聘人员出现其他符合终止合同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小学校长,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予以撤职:
(一)不履行工作岗位职责和要求的。
(二)工作失职、读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或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有损教育形象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拒不执行干部调整交流决定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存在违规办学现象,经教育部门调查属实的,按照《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校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长在聘期内有辞职的权利,但必须提前3个月向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经批准后方可离职。从批准之日起,校长职务与待遇同时取消。
第二十八条 校长离开本行政区域必须向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培训和提高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主要包括:储备校长的培训、拟任人选的岗前培训、新上岗校长的任职资格培训、校长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培训、骨干校长研修培训及有关专项培训。
第三十条 新任中小学校长必须参加累计不少于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凡受聘校长每届必须接受累计不少于240学时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聘任的必备条件。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每年有一定时间的生产实践岗位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成绩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续聘、晋级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聘。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四条 促进教育均衡发展,鼓励优秀校长到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任职,实施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校长到办学优秀的学校挂职学习制度。
第三十五条 继续组织实施名校长评选及培养工程,加大校长培养力度。
第七章 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六条 各级教育部门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负责对校长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中小学校长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关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校长责任的,校长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事件的。
(三)学校师德考核不合格的。
(四)学校受到党委、政府通报批评或被“一票否决”的。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长激励机制,对品德高尚、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校长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章 待遇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校长享有下列待遇:
(一)中小学校长按有关规定享受绩效工资。
(二)中小学校长可按规定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在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充分考虑校长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成绩,并作为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长参评县区以上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须经同级教育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长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和领导,自觉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教育部门应通过满意度调查、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加强对校长履职情况的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经工作纪律,教育部门应委托审计部门对任期内的校长进行任期审计,对期满的进行离任审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