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16日 星期五 农历 乙巳年(蛇)四月十九

教育新闻

首页> 办公室> 教育新闻

学校体育意外伤害猛于虎 运动条件保障应被立法

发布人:办公室摘编    发布时间:2012-12-21 点击量:1746

给学校体育建一条康庄大道“少年强则国强

  ——加强学校体育系列工作报道”之四

  我国《教育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教育“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开展学校体育活动应是教育事业的基本任务之一,但现在的事实却是体育成了“老虎”,很多学校谈虎色变。而场地不足、师资缺乏等客观情况,便成为学校不积极开展体育活动的借口。我国职业体育与学校体育的割裂,又使学校体育的一个重要上升通道受阻。在大多数家长眼里,努力学习文化课的孩子要比积极参加体育运动的孩子更有出息。

  学校体育意外伤害猛于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小平日前完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对策研究》专著,在我国学校体育伤害纠纷不断增加的社会背景下,王小平希望为解决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提供更符合法律精神的意见和处理办法。为完成这部学术著作,王小平近两年在北京、浙江、江西、安徽、海南等地进行针对性调研。近2000名中学生参加的问卷调查显示,认为学生在学校发生体育伤害事故后,校方有无责任均需承担赔偿的占到八成以上,仅有17.67%的学生认为,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中小学之所以不愿意举办体育活动就是怕出事。只要在学校或者学校组织的活动出了事,责任都成了学校的。”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近日向记者表示,学校的无限责任成为阻碍学校体育活动正常开展的“猛虎”。

  教育部2002年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在有些情况下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其中与学校体育活动密切相关两种情况为“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以及“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不过,学生、家长和社会舆论已经形成了校方必须为学生参加任何学校体育活动的意外伤害负责的观念。近些年来,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纠纷有增无减。无论学校有无过错,一旦学生在上体育课或参加体育活动时发生意外伤害,都面临着少则十几万元多则上百万元的索赔。由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仅仅是教育部的规章,其法律层级很低,虽然对法院在判决学校体育伤害纠纷案件时起到了一定引导作用,但在社会层面,其影响依然有限。

  北京市石景山区蓝天第一中学体育教师胡凤林近日向记者介绍,学校和体育教师现在的压力非常大,时刻担心学生在参加体育活动时发生意外。在上体育课和组织体育活动时,一位体育教师要面对几十个孩子,很难全都照看到。为了减少意外,只能降低体育课和体育活动的难度。很多学校的长跑取消了、单双杠取消了、跳山羊取消了……最终学校体育活动只剩下广播体操等相对“安全”的项目,内容单调枯燥,运动量也难以保证。

  湖北省的一项调查显示,学校发生体育伤害事故后,对体育教师有无过错均予以处罚的学校占到半数以上。超过三成的学校要求体育教师承担与其责任相应的赔偿。这意味着,学生家长提出的索赔金额很可能全部由体育教师承担。

  我国目前已经推行学校意外责任险,但据北京市教委体卫艺处处长王东江介绍,学校意外责任险的赔付前提是学校被认定有责任。而很多学校体育伤害事件发生时,学校并无责任,受害学生得不到保险赔付,但学生家长仍然会通过其他方式问责学校,事件就很难平息。王东江希望,能有真正的学生意外险出台,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学生在参加体育活动时发生意外,学生在遭到一定程度的身体损害后均能得到保险赔付。

  更重要的是,国家应从法律层面划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责任方。王小平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对策研究》中介绍,日本、美国等体育法规较为完善的国家,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发生学校体育伤害事件后,以学校有过错作为追究学校责任的依据。同时,为避免学校和体育教师因惧怕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风险而不组织体育活动,又将学校和体育教师的有责任赔偿以国家赔偿的形式体现,以此完全消除学校和体育教师的后顾之忧。

  破解校园体育教学难题:个性化是未来发展方向(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