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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小学教师增设正高级职称

发布人:办公室摘编    发布时间:2012-12-19 点击量:2007

记者从12月17日召开的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获悉,山东省近日下发实施方案,对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行了部署。根据方案,在中小学教师中增设正高级职称。

记者了解到,改革的范围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的教师,和设区的市、县(市、区)教学研究、电化教育、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可以参照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方案规定,对原来的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进行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别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职务名称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高级职务名称为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有直接对应关系: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