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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发布人:办公室摘编    发布时间:2013-07-19 点击量:1301

各县区编办、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1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完善人事管理制度
    1.严格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合理确定笔试内容和方式,提高命题质量。不断完善面试方式,采用说课试讲、面试答辩及技能测试等多种方式,把合适的人才选聘到合适的岗位上。对急需引进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省级以上特级教师和名师、名校长等高层次专业人才,经市级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农村中小学新招聘的应届毕业生须到城镇学校跟岗见习1年。
    2.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农村中小学教师机动编制,按程序设置部分教师机动岗位,并实行教师多退少进的办法,通过自然减员5年内逐步冲销。农村中小学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限制。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建立聘期考核制度,严格实行聘期管理。新建学校应全面推行竞聘上岗、聘期管理。
    3.职称评聘要向农村中小学和一线教师倾斜,兼职人员必须达到规定工作量,并符合有关要求。城镇中学教师在参加高级教师职称评聘和参评优秀教师、特级教师时,必须具有近5年内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的经历。
    4.推进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各县区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在统一规定标准基础上农村学校可核增10%,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考核办法发放,重点向从教10年以上的一线教师倾斜。
    二、加大教师交流工作力度
    5.推进城乡教师交流。城乡共建学校选派支教教师可以采用对等学科交流、干部挂职等形式,支持农村薄弱学校发展。选派教师要填写《东营市中小学教师支教登记表》,经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实行挂职管理人员双重职务制度,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公布相应职务,并参与学校管理。
    6.规范支教教师管理。教师支教期间由派出学校和支教学校共同管理,以支教学校管理为主。支教教师不转户口、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仅转党组织关系。教师支教必须安排与所学专业或原任教课程相一致的课程,工作量与同学科教师相当。支教教师日常考勤工作由支教学校负责,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在岗从教情况进行检查。
    7.落实支教教师工作待遇。参照市内下派干部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支教教师一定生活补助,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选派教师工作期间享受原单位各项福利待遇。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工资、职务(职称)晋升、计算基层工作经历、研究生考试等方面,按现有倾斜政策执行,表现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
    三、加强教师转学科培训
    8.按照“一专多能”的要求,每年从中小学选拔一批高素质、有特长的年轻教师参加转学科培训。转学科培训时间为1年,其中不少于6个月的集中理论学习,其余时间回派出单位实习。集中培训期间完全脱产,原工资待遇不变。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任教证书,作为参加相应学科职称评聘的依据。培训期间派出学校因缺员按规定聘用的代课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
    四、做好机动编制核定工作
    9.各县区教育部门依据学校驻地研究确定农村中小学名单,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对外公布。如遇学校布局撤并,及时予以调整。各县区编制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公布的农村学校名单,于7月20日前将农村中小学教师机动编制核定方案以编委文件报市编办核准。核增的教师机动编制要实行统一管理,全部用于补充农村中小学急需的学科教师,确保发挥最大效益。各县区农村中小学教师机动编制的核减冲销情况,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市编办、市教育局备案。

 

东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东  营  市  教  育  局

东  营  市  财  政  局      东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