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分作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教师资格注册,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办法》规定,已取得教师资格、在我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均须参加学习培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
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各级教育部门确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便于中小学教师自主选择和学习。中小学教师通过远程、自学等方式学习各级教育部门组织开发的继续教育课程,经考试合格,可按规定计入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中小学教师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在读期间学业成绩合格,本学年继续教育记72学分。新任中小学教师试用期培训不少于120学时,经考核合格记72学分。担任班主任的中小学教师,每5年需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班主任工作专题培训,经考核合格,计入继续教育学分。
中小学教师在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中担任主讲教师、课程专家、指导教师的,以及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结对帮扶、教育志愿者、送教下乡等义务支教活动的,可按其承担培训学时数的2倍登记继续教育学分。继续教育按照本人申请、学校审查、管理员登记的程序,实行年度登记,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登记范围包括各级教育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公需科目培训。(记者 李红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