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01日 星期四 农历 乙巳年(蛇)四月初四

规章制度

首页> 团委> 规章制度

东营市第一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4-01 点击量:9158

东营市第一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2016.4.1

中学学生社团是指学生在共同兴趣与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结合在一起,进行自主教育、自主管理、自主服务的群众性团体。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学生第二课堂,更好地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和人才培养,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社团的成立

第一条  发起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2)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无不及格现象,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3)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推选负责人,所推选的负责人不得是其他社团的负责人;

(4)筹备组要负责制定社团章程,社团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组织机构、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及形式、经费来源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条  社团的成立登记程序:

(1)社团发起负责人到学校团委办理登记并审批备案;

(2)申请登记时,要提供社团章程草案、社团发起成员名单、基本情况介绍、社团在近期的活动计划等书面材料。

(3)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发起负责人认真填写《社团注册登记表》并交学校团委备案。

第三条  社团经审查批准备案后,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须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并能够反映该社团的宗旨和主要活动内容。对于名称与宗旨及主要活动内容有严重差距的社团,团委有权对该社团的名称作出修改。

二、 社团的成员

第五条  凡在我校就读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均享有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专长申请加入学生社团的权利,享有依照条例参与社团活动而不受干涉的权利。

第六条  申请加入某一社团的学生,必须承认该社团的章程,并根据该社团的要求,经过该社团的考察,填写由学校统一制定的《社团成员登记表》后,方可成为其正式成员。

第七条  社团要及时把新加入的成员名单和《社团成员登记表》交到学校团委备案。

第八条  社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所属社团的章程,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在其中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努力发挥自己的专长,热心帮助社团成员,并完成好社团交办的各项工作及任务。

第九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得到社团的及时通知,参加所属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在社团内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所属社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监督本社团的学生干部和工作人员,如有问题,可直接上诉至校团委,并要求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条  社团成员有退出所属社团的自由,社团成员要求退出,必须向所属社团递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由所属社团报团委予以除名。社团中的学生干部及工作人员在申请退出社团前应主动完成所负责的工作后方可申请退出(社团内有其他成员愿意接手其任务除外)。

第十一条  对于有违法、违背社会公德、违犯校规校纪行为的社团成员,所属社团有权对其除名。

三、社团的管理

第十二条  社团要进行学期注册,具体要求为:登记成立的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学期均要向学校团委申请注册,注册时须向学校团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上一学期社团的工作总结;社团的变更情况;社团本学期的活动计划;社团指导教师的意见。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注册登记表》。学期开学一个月内不进行注册的社团,视为自行解散。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成员由会员组成。学生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理事会。

第十四条  各社团每年换届一次,调整充实社团理事会。社团负责人原则上只能连任一次,新产生的社团负责人不得是其他社团的负责人。具体的换届办法由社团内部决定,但须由全体社团成员参与。社团负责人要把换届事宜完全办妥后方可离任。换届后,社团理事会需把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团委。

第十五条  各社团必须聘请指导老师,指导教师应熟悉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能对社团成员进行业务培训,能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论证。

第十六条  各社团要建立健全档案,社团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社团章程、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会员登记表、工作计划与总结、活动记录、经费使用的收支记录、活动照片资料、所办刊物样本等。

第十七条  各社团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搜集、管理,每学期末整理一次,上交学校团委以便进行统一管理、存档。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由社团成员自行筹集,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可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也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学校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四、社团的活动

第十九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

第二十条  各社团在开展活动时要注意区分参与者是否为本社团成员,对社团成员要优先对待。

第二十一条  各社团在开展活动前有义务及时通知本社团成员有关活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社团开展活动必须于上个月底向学校团委申请报批,通过团委的协调统筹,公示后方可按计划开展。

第二十三条  社团要按期保质地开展活动,并如实填写社团活动纪录。每学期末,连同其他活动资料,汇总到学校团委,作为社团工作考核的参考。

第二十四条  由于开展活动的需要,社团可申请活动场地。需要申请活动场地的社团要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团委提出申请,学校团委需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星期六、日)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该对正常的社团活动予以支持,不得干扰或变相干扰正常的社团活动。如有异议,可向学校团委反映、投诉,但不能擅自采取带有行政裁决性质的行动。对各社团的活动的行政裁决权归学校团委享有。

未尽事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