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东营市委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东营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东营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为深化我市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推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保教育优先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以优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为突破口,着力破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督促市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到2022年,基本建成机构健全、职责明确、运行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督政、督学和教育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新时代教育督导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教育督导管理体制
1.充实调整市、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市委组织、宣传、统战部门和共青团、残联,市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纳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指导教育督导工作。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分管教育工作的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各县区参照市级做法调整本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健全完善教育督导机构设置。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承担。市教育局要根据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职能需要,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统筹协调全市教育督导工作。各县区政府要依法依规设置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机构名称,配备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强化教育督导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职能,并接受上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3.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作用。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健全完善工作规程和议事规则,明晰成员单位职责。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审议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建立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安排专人负责教育督导工作,承担上级对本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自评、整改和复查等任务,参与对下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工作。
(二)加强督学队伍建设
4.健全督学工作体系。各级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总督学,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聘用兼职督学。督学证书按规定由同级政府颁发。教育督导机构建立教育督导员、责任督学、学校视导员和特邀教育督导员队伍,与督学队伍统筹使用,形成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社会共同参与的督学工作体系。专兼职督学从事督政和督学工作,教育督导员参与教育督导评估业务工作,责任督学对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常态化挂牌督导工作,学校视导员负责对学校内部教育教学及管理督导工作,特邀教育督导员对教育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5.优化督学队伍配备和培养。按照《山东省督学管理办法》,聘用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敢于担当作为的管理人员为专兼职督学,从业务水平高并熟悉教育及督导工作的人员中聘用教育督导员,从在职或退休的教育行政、教科研和学校管理人员、骨干教师中遴选责任督学,从学校班子成员或中层管理人员中选聘学校视导员,鼓励和倡导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社会组织中聘请特邀教育督导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督学培训机制,科学编制培训规划,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培训计划。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督学培训学时可以折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鼓励督学积极开展教育督导研究和交流,切实提升督学队伍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6.建立督学考核评价机制。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对督学的政治表现、履行职责、业务能力、学习培训、廉洁自律等情况定期考核,考核结果通报督学本人和所在单位,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解聘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优秀、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奖励;对不服从工作安排、履行职责不到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存在重大失职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聘。
7.落实督学激励政策。在培养培训、职务晋升、评先树优等方面,加大对优秀督学的支持和倾斜力度。符合条件的事业编制督学可以按照相应系列(专业)参加职称评审,承担的督导研究和对学校的督学工作作为教学工作量;对优秀督学在职称评审时予以倾斜,激发其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积极探索建立督学和学校管理干部双向交流机制,遴选学校优秀管理干部担任专职督学,从优秀专职督学中培养、选拔学校管理干部。
(三)优化教育督导运行机制
8.加强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结合省对市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工作,根据我市实际优化评价指标体系和工作程序,开展对县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重点督导评价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教育决策部署和省有关要求情况,主要包括办学标准执行、教育投入落实和经费管理、教师编制待遇、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实施、教育安全责任落实、义务教育学生“减负”和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等情况。加强对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的督导评估和监测复查工作。对教育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重大突发事件进行专项督导。
9.强化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督导。健全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对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引导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重点督导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情况,主要包括学校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思政工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德师风、资源配置、教育收费和安全稳定等情况。完善学校督导工作机制,市、县区教育督导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原则,每学年对所属学校办学情况开展1次综合督导,校(园)长任期结束进行履职情况综合督导,加大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督导力度。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完善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实行责任督学常态化督导。
10.加强教育评估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教育评估和质量监测制度,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评估监测机构及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的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县区做好国家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和省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实施工作。注重评估监测结果分析运用,引导督促学校遵循教育规律,聚焦教育教学质量,为改善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11.改进教育督导方式方法。遵循教育督导规律,将综合与专项、过程性与结果性、常规与随机、明察与暗访、现场与日常等督导方式有机结合,提高教育督导工作实效。坚持教育督导与教育评价、检查事项等统筹安排,强化信息共享共用,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简化设计督导环节和流程,力戒形式主义,减轻基层迎检负担。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工作,依托省级教育督导管理平台,逐步构建全市统一管理、分级使用、数据共享的市级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健全教育督导结果运用机制
12.规范反馈报告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应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和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形成督导报告。涉及重大事项的督导报告要报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部门,并通报被督导单位的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督导报告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各类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3.完善整改复查制度。对上级和本级教育督导机构反馈或发现的问题,被督导单位要按照“问题必整改,整改必到位”原则,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整改措施,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整改结果要及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情况。建立整改问题“回头看”机制,加强跟踪督促,对进展缓慢或工作不力的,及时进行提醒督办,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防止问题反弹。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指导被督导单位积极落实整改意见。
14.落实奖励激励制度。各县区党委、政府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表扬奖励,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等方面予以倾斜,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正向激励导向作用。在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要注重参考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教育督导相关评估结果作为对下级党委、政府年度综合考核教育指标的重要依据。
15.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等规定,遵循依法问责、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完善教育督导问责运行机制,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联动机制,强化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协同。被督导单位、有关人员存在被问责情形需要问责的,由教育督导机构或具有管理(审批)权限的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或负责人进行问责。涉嫌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被督导单位和责任人,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责和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重要内容。要加强统筹协调、宣传引导和部门责任落实。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各自实际,积极改革创新,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县区政府要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省级制定的教育督导经费和督导工作补助费管理使用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级教育部门要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确保教育督导工作有序开展。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作为对市直责任单位和县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