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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教育局《关于深化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7-03-09 点击量:2744

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生产基地教育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属各中小学,各民办中小学:
    根据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通知》(鲁教基函〔2009〕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减轻中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让学生快乐学习、健康成长,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二、工作目标与原则
  1.均衡发展。通过深化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努力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源配置趋于基本合理,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办学条件、教师队伍、管理水平、教育质量等方面均衡发展,逐步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整体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2.减负提质。深化招生制度改革,完善素质教育工作导向机制,引导学校从升学竞争向办学水平竞争转变,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3.公正公开。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政策、计划、程序、信息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过程监控和管理,确保考试和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4.稳步推进。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教育公平的需要出发,逐步完善招生和考试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稳步推进。
    三、深化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逐步提高优质普通高中指标招生分配的比例。
  2014-2016年,将市一中、河口一中、广饶一中、垦利一中、利津一中、利津二中、胜利一中、胜利二中等优质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到招生范围内各初中学校。2014年,将各学校统招计划(不含特长生招生计划)的85%分配到招生范围内各初中学校;2015年,将各学校统招计划(不含特长生招生计划)的90%分配到招生范围内各初中学校;2016年,将各学校统招计划(不含特长生招生计划)的100%分配到招生范围内各初中学校。
  (二)优化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分配和录取的办法。
从2014年开始,适当提高按照初中毕业生人数分配指标部分的权重,将初中学校规范化学校等级及办学行为督查情况从按照毕业生人数分配指标部分调整到素质教育工作评价得分情况分配指标部分。
   按照目前普通高中择校招生政策,从2014年开始,参与指标分配的普通高中录取按照特长录取、统一录取、指标分配录取、择校录取的顺序进行。划定优质普通高中指标招生录取最低控制线,招生范围内各初中学校指标招生录取分数线最高的学校和最低的学校之间的差距不大于40分。
    (三)将参加初中学生学业考试人数与指标录取人数挂钩。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10号)有关规定,凡报名参加初中学生学业考试人数少于学籍人数的,除流动人口子女回原籍报考(以主管教育部门出具回原籍报考证明材料人数为准)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集中组织的毕业生分流外,按照减少人数的一定比例扣减该初中学校分配指标,扣除的招生指标纳入统一录取指标中。
    (四)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择校。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从2014年秋季入学的初中学生开始,择校生不享有普通高中指标生资格。指标生资格审核工作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各初中学校为资格审核责任主体。
    (五)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招生自主权。
    按照《关于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通知》(鲁教基函〔2009〕48号)有关规定,从2014年开始逐步扩大优质高中招生自主权。办学水平高、有特色、在市内能起示范作用的优质高中,可在学校招生计划总数中安排一定比例,由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招生范围内自主招生。2014年,自主招生的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5%。


东营市教育局
201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