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东营市第一中学委员会党费收缴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制度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制定新的党费收缴制度。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4)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少交的报县(市)委(市直工委)组织部备案,免交的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7)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8)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9)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