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第一中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2014年1月9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有效体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东营市第一中学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家长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的任务。联系学校与学生家长,搜集并反映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报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协助办好家长学校,指导和帮助家长提高自身素质和家教水平,教育好自己的子女,为培养全面发展的“四有”新人做出贡献。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的原则。
2、配合学校工作的原则。
3、维护学校正常教育工作的原则。
4、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家长代表的产生。家长代表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作风正派,能在家长和孩子面前起示范作用;二是热心教育事业,关心支持学校工作,关爱孩子;三是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群众中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家长代表由学校学管处组织,各班级家长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即为学校家长代表。代表产生兼顾各行各业、各个阶层,力求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家长代表随着年级的更迭,每学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组织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6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4名、常务委员若干名。家长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每学年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学生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学生家长,其家长代表、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取消;主任委员子女在其任期内离校时,需提前两周提出辞呈,由常务委员会推选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任,主持常务工作。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的该组织机构系该会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东营市第一中学家长委员会下设高一年级、高二年级、高三年级家长委员会,年级家长委员会下设班级家长委员会。
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的成立。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班级家长委员会在各班主任协调下由学生家长推选组成;级部家长委员会在各班级家长委员会推荐的基础上由级部聘任;学校家长委员会在班级、级部家长委员会组建的基础上,由学校提名经家长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家长委员会成立大会主要议程:委员自我介绍,学校汇报工作,通过章程和组织机构的设置,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第八条 家长委员会的召开。根据工作需要或家长委员的要求,每学期召开1次(因应特殊事项需要召开除外),期间可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班级、级部或学校进行沟通协调。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九条 家长委员会的职责
1、定时了解学校工作计划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2、督促学校教师员工的工作和学习,促进教师廉洁从教,勤奋工作。
3、对教师工作情况可予以评估。
4、参与制订家长学校的教学计划,并按计划参与家长学校的教育活动。
5、通过各种手段、途径协助学校围绕办学方向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帮助家长们创造良好的学习型家庭氛围,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6、家长委员会要充分挖掘各种教育资源,利用家长们的社会关系和家长们本身具备的教育优势对学生进行教育。
7、加强家长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协调好家长和学校对学生教育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消除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误解。
8、大力开展亲子活动,进一步沟通家长与子女之间的感情,使学生的个性和特长等到充分的发展,使学生摆脱“成长中的烦恼”。
9、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常务委员会,听取、搜集并反馈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0、家长委员会要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校紧密协作,在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教育实践等方面,积极为学校和学生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条 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1、知情权。
2、建议权。
3、批评权。
4、监督权。
5、参予权。
有权要求学校为家长听课和参加课外活动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代表家长委员会倾听、收集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有组织地提出并共同协商解决有关问题。主任委员有权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出席重要会议,如开学典礼、节日庆典等,并代表全校学生家长作典型发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制定后,学校、家长必须共同遵守。
第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须及时调整,以保证家长委员会成员满额。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家长委员会,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归纳并提出修改意见,经家长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家长委员会常委会和学校学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