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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实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05-24 点击量:2504

为了保证普通高中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课程方案,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03]6号)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实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监督检查机制,规范普通高中的教育教学行为,使普通高中按照国家新的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是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实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是监测普通高中文化课教育教学质量,指导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普通高中的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有利于促进普通高中办学条件的改善和优化,促进普通高中的均衡发展;有利于保证学生在主要通过模块修习方式完成高中学业的情况下,及时复习、整理、贯通所学科目的基本学习内容,构建完整的知识结构体系;有利于促进普通高中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学生学分认定规则客观、公正地认定学生学分,保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资格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有利于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的改革;有利于保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的社会服务功能,能够适应外省市对我省高中学生毕业资格确认、社会有关单位录用工作人员、部分国家高等院校在招收留学生时参照高中毕业学生高中文化课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需要。

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性质和功能

(一)学业水平考试是鉴定学生文化课学习领域学科学习质量的考试,不同于旨在考查学生学习量和学习过程综合表现的学分认定考试考核。

(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决定普通高中学生是否具备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学业水平考试是检查普通高中文化课学习领域学分认定质量的主要手段之一。

三、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范围和时间

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为思想政治、语文、外语、数学、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9个学科和信息技术的必修课程。考试范围为课程(模块)标准要求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在课程改革实验的第1个周期,先组织必修课程的考试,在条件成熟后,开考选修课程Ⅰ的相关内容。

学业水平考试每学年组织2次,时间在每学年上下学期结束前3周进行。每次开考10科,由学生自主选择参加科目。

四、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成绩记录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照实际考分和等第记录在普通高中学生发展评价报告(纸质与电子系统)和省、市学业水平考试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考试成绩等第分ABCD四级,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多次参加同一科目考试,成绩按最高的一次记录。不能按时毕业的学生,离校后允许参加2次考试。

五、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保障

(一)根据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建立国家和省两级新课程的跟踪、监测、评估、反馈机制,加强对基础教育质量的监测”的要求,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实施。

(二)我厅将根据课程改革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组织建立并逐步完善学业水平考试题库,逐步实现学业水平考试的标准化。

(三)开发和应用符合组织、管理学业水平考试和实施教育质量监测工作需要的网络化管理软件系统,对学业水平考试和普通高中课程开设、学分认定等行为进行及时跟踪、监测、评估和反馈,实现对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的信息化。

六、其他

(一)实施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起始年级为2004级普通高中学生。20022003级普通高中学生继续实施毕业会考制度。

(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规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