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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一中实验室损坏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09-03-23 点击量:3263

一、教师学生要自觉爱护仪器设备,对造成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或发生其它事故者,及时查明原因,追查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适当处理。

二、操作不当损坏仪器设备者,按原价或原价的三分之一赔偿。

三、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按原价的12倍赔偿。

四、故意损坏或擅自拿走仪器设备,一律罚款,金额按原价的35倍计算。

五、借用教学仪器损坏者,一律按原价赔偿。

六、赔偿或罚款金额由实验教师通知任课教师告知本人,在一周内由实验教师上交财务。

七、教师要带头爱护仪器设备,在实验中器者要登记造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