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01日 星期四 农历 乙巳年(蛇)四月初四

东营市一中图书馆书刊资料遗失损坏赔偿规则

发布时间:2010-04-20 点击量:3876

一、图书报刊资料是学校财产,读者应自觉加以爱护,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撕页、折角、勾划、涂写等。如发现上述情况之一者,应按本规定由借阅人负责赔偿。读者借阅书刊应当面检查,如发现污损等情况应向工作人员说明,并在污损处加盖印记,以分清责任。

  二、凡遗失或严重损坏图书报刊者,应以相同版本的书刊赔偿(其它书刊不得抵充),不能赔偿相同版本书刊的,不论新旧图书均以基本价加倍赔偿书款。具体规定如下:

1、馆藏复本较多而又不难补充的一般书刊,按基本价X2赔偿。

2、使用、保存价值较大而又不易补充的书刊,按基本价X3赔偿。

3、无复本的中外文书刊(包括工具书、影印书刊),按基本价X5赔偿。

4、珍本书及绝版书按基本价X10赔偿。

5、成套的多卷书,遗失或损毁其中一卷的,赔偿规定另定。

6、单行本期刊遗失或损毁,按该刊全年定价赔偿,其余各卷册不给赔偿人。

7、单张报纸遗失或损毁,按该报月价赔偿。

8、赔书之后又找到原书而无缺损者,可凭原书退还赔款。如以相同版本书赔偿的,原书刊找到后,经本馆盖章证明,属赔书人所有,所赔书刊不予退回。

三、一般毁坏、污损书刊,按其程度分别处理:

 1、损坏书刊封面、封底,损坏条形码或拆散书刊者,赔偿装订费用 1.00元。

 2、凡在书刊内折叠、勾画、批注等污损较轻,不影响书刊内容完整的,按原书价的10%”损失费(不足1元的按一元计)。

 3、严重污损或残缺,影响书刊完整的,则按本规定的第二条赔偿。

 四、为了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对有意破坏图书报刊、盗窃书刊资料或谎报遗失不还者,必须追回原书刊,需赔偿者,视情节轻重,一按基本价的5--10倍罚款。

 五、读者所借图书如有遗失,应及时办理赔偿手续,如经过催促,在三月之内尚未来馆办理赔偿手续的,暂停图书借阅。

 六、凡读者违章赔款,由图书馆出具赔款通知,款交财务出纳后,然后将赔款收据交图书馆登记。

七、图书资料按规定期限超过半年不还的,按上迷第五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