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培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5-07-23 点击量:2881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
(2004年至2008年)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山东省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的培养、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带头和示范作用,带动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我们制定了《山东省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2004年至2008年)培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一日
山东省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2004年至2008年)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的管理,加快齐鲁名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的骨干带头作用和示范辐射作用,进一步推动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全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依据《山东省齐鲁名师建设工程方案(2004至2008年)》(鲁教师字〔2004〕2号印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是指按照《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评选条件》(鲁教师字〔2004〕2号),经过本人申报、单位及所在市级教育局推荐,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委员会经过初评、复评、公示和审核,并发文(鲁教师字〔2004〕3号)公布的普通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的培养、考核、管理。
第四条 对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的培养实行周期制,5年为一个培养周期。
第五条 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在培养周期内实行定期考核制。
第六条 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在培养周期内实行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级管理。
第二章 培养
第七条 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的培养由省教育厅统一规划,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采取灵活多样的培养模式共同承担培养任务。
第八条 针对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的具体情况,由省教育厅安排部署,采取出国进修、国内进修、撰写专著、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研讨等方式对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进行培养。
第九条 为保证齐鲁名师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激励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全身心地投入教学科研工作,在第一期工程实施的5年内,省财政给予每位齐鲁名师人选5万元的培养补助经费。培养费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按照项目费用统一管理。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所在市及学校要从经费安排和教学科研条件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第一期工程完成后,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政策,并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后续工作中对齐鲁名师建设工程的人选数量、教学科研培养经费等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 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根据各自的教育教学实际,结合所在学校及当地教育发展的客观实际,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规划,认真总结个人成长经历,制定个人发展规划,填写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培养周期内的培养规划任务书。以上3类材料,须经所在学校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付诸实施。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负责定期组织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进行高级研修,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专家力量对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进行业务指导,实行研修导师制。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对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的培养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以举办名师沙龙等形式,为当地的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提供互相学习、交流的机会。鼓励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积极执教公开课、举办专题讲座等。
第十三条 学校要结合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培养规划,为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提供相应的学术假期。开展以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的姓名命名工作室、班集体等活动,努力为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第十四条 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积极承担青年教师培养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任务,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学校及本地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十五条 通过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使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在培养周期内职业道德、业务能力与学术水平等方面得到显著提高,教育教学科研能力显著增强,努力培养一批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学者型、专家型教师。
第十六条 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在培养周期内要形成一批有特色的教育教学理论成果,对优秀的教育教学理论成果,由省教育厅负责编辑出版《齐鲁名师文库》。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七条 通过考核,客观、公正地评价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在培养周期内的工作成绩和贡献。进一步检查、督促、落实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培养规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在培养周期内要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任课时数不少于同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指导、培养本地区及所在学校的其他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每学年在本校内评课不少于10节,在本学科范围内上示范课不少于6节,教学开放周不少于2次。每年上市地以上公开课不少于2节,举办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
第二十条 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在培养周期内至少撰写3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并在全国核心期刊或在本学科有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培养结束后应结合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撰写一部不少于15万字的反映个人教育思想或教学特色的著作。
第二十一条 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进入培养期3年时,由本人根据个人培养规划的实施进度,写出阶段性个人发展报告;省教育厅组织专家会同有关市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到学校听课、座谈、查看资料等形式对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的培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培养周期届满,由本人根据个人培养规划写出总结性个人发展报告,市教育行政部门在进一步考核的基础上对齐鲁名师的培养情况进行总结,做出评价,形成书面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对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的师德表现、业务能力、教学业绩、科研成果、社会影响及个人培养规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的综合考评,经考核认定能够达到齐鲁名师标准的,确认为“齐鲁名师”。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在培养周期内采取分级负责、定期考核、科学评估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所在学校都要为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建立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的《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档案》,并按要求建立健全档案。
第二十五条 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的培养费与其工作绩效挂钩,对不能按期完成教学、科研、进修任务,不能认真履行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培养协议的,将终止其培养规划。
第二十六条 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经考核达不到培养要求的,省教育厅将取消其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资格。
第二十七条 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应与省教育厅签订经过司法公证的《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培养协议书》,以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在培养周期内及培养周期结束后5年内不准调出中小学校或调离山东省,否则将按培养协议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二○○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