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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舍设施安全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2005-09-07 点击量:3731

  (一)新建、扩建、改建校舍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与施工,并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新建平房校舍不得使用水泥檩条,不得吊顶。已使用水泥檩条和已吊顶且暂时不能更换的,要留足检查窗口,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更换;   (三)在建设等有关部门、单位的指导下,定期对校舍进行检修,由相应资质的部门、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分类登记建档,及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   (四)学校不得随意改变校舍用途和校舍结构;确需改变时,应当报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五)校内室外体育设施和各类线杆应当定期检修,发现锈蚀、腐朽的必须及时更换;   (六)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按规定安装、维修和日常检查。 摘自《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