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政府采购办公室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2006-01-19 点击量:4429
一、参加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培训、调研和业务交流活动,掌握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和工作程序。了解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安排和部署,听取工作情况通报。
二、负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宣传、贯彻和落实,拟订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或组织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
三、 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阶段,要按照东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范围和细化部门预算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认真调查研究,了解市场行情,掌握科技和新材料、新工艺发展动态,实事求是地确定采购项目的质量技术标准和资金预算,积极与财政部门业务科室搞好协调与衔接,防止采购预算脱离实际和采购随意性,降低采购风险。
审查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执行采购项目资金预算或计划。在采购活动中,只有在政府采购文件中事先约定必须执行资金预算或计划,并且各供应商的报价均超出了资金预算或计划时,才能取消本次采购结果。否则,不能再提出因报价超出预算另行组织采购的要求。
如果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成交结果达到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时,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约定终止采购活动,经追加采购预算或计划并提供书面证明后,再转为公开招标方式继续运作。
四、及时报送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品种、数量、单价、金额、采购时间等,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备案。
五、报送政府采购申请。应详细明确具体质量技术标准和要求,手续完备,签字盖章齐全。
在采购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前,应当提前向东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报送政府采购申请表,属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的项目,应附有其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凡是50万元以上的各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同时提供经市监察部门审定的工程监督方案批复单;属于财政部门批复政府采购预算以外的财政资金追加项目,采购人应先将政府采购申请表报经财政相关业务科室审核签字。
六、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选择确定中介机构。监督或组织本单位依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工程编制工程量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主要事项,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论证会议。按照东营市政府采购规范运作程序要求,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论证会议,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和东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指导意见,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方案,实事求是地确定采购项目的资金预算、规模档次和评标思路等。
八、编制和审定政府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等)。依照有关规定,围绕充分体现“定量”原则,确定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过程中,科学确定成交供应商办法,明确是否必须执行资金预算或计划。在谈判文件中应确定是采取质量技术标准符合要求报价最低原则、还是采取综合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办法。
政府采购文件审定印发之前,应及时报送东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便于有效监督。
九、按照有关规定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公开招标项目应在规定媒体上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报名时间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上。竞争性谈判项目也要在有关媒体上发布信息。
十、对投标人(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在发布招标公告之前,明确对报名的投标人是否进行依法筛选,如果进行筛选,应同时确定并公开投标人资格审查和筛选办法及程序。对报名的投标人(供应商)应认真审核其提供的资质、证书、证件等全部资料。
十一、参加政府采购答疑会议。在答疑会议上,重点参与审核公开标底上限值及下限幅度值是否合理;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中标”方法的,重点审核主要材料的价格档次范围是否合理;涉及工程量清单中可调差价材料的,审核暂定价格是否合理。
在招标文件中,工程类采购项目应当同时公开标底上限值及下限幅度值;其他类别的采购项目,如果标底下限值在开标前不宜公开的,也应当公开标底上限值。
十二、对投标人(供应商)进行资格业绩验审。重点审核证书、证件、合同等资料是否真实,工程(项目)名称、公章等是否相符。
十三、参加政府采购评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活动。根据采购项目专业技术特点,协调安排综合素质较高的有关人员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等,并向其明确纪律要求。在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讨论招标(谈判)文件和评标办法时,按照程序可以介绍有关本招标(谈判)项目的基本情况,但是,不得带有涉及投标人(供应商)的倾向和观点,其表决意见应最后发表。
十四、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并进行实地考察后,及时写出考察报告,确定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并按照程序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按照政府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人(甲方)、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乙方)、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见证方)三方签订。见证方的责任是见证所签合同内容与政府采购文件等要求和约定条款相一致,并按照程序报送东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六、负责组织并监督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及资金结算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由采购人负责,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合同约定和规定手续及时与供应商办理资金结算,不得违背合同、无故拖欠资金。
十七、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签订政府采购补充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合同副本报东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八、按照规定要求管理投标人(供应商)保证金,并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十九、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有关规定要求,对于政府采购工作底稿及其他政府采购书面资料,应严格审核把关并签字盖章齐全。
二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管理保存政府采购档案原始资料。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移交政府采购档案资料时,要认真核实验收,其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二十一、在法律规定时间内组织答复供应商质疑,形成书面答复材料并及时通知供应商,同时,在答复之日起三日内将答复材料送东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积极配合东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共同做好供应商投诉的处理工作。
二十二、及时汇审并向东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报送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统计报表,并对有关数据信息进行分析报告。
二十三、负责与东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协助东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做好政府采购的有关工作。
二十四、依法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政府采购原始档案资料,并就违纪、违规等问题进行整改。
二十五、履行《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人的其他职责。
摘自:《东营市市直部门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制度》 (东财采〔200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