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所有权·产权
发布时间:2004-11-09 点击量:991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的命题,要求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但在理论探讨与改革实践中,人们对所有制、所有权、产权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还存在一些歧义,有必要加以辨析。
西方主流经济学所关注的主要是资源配置的效率,并不研究所有制问题。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则非常关注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中形成的经济关系,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总和,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体系的核心概念。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看来,围绕财产占有关系或占有权利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制度就是财产所有制,即所有制反映的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一定的个人或社会组织对生产资料的独占或垄断。这种对生产资料的独占所形成的经济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它决定着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及交换和分配关系。所有权则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对于所有制来说,有决定意义的是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
马克思关于“垄断就是财产所有权”的论断近乎于法兰西民法关于所有权的定义:“财产权就是以法律所允许的最独断的方式处理事物的权利”。也就是说,所有权是确定物的最终归属,是主体对物的独占和垄断的财产权利,是同一物上不依存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财产权利。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所有人可以自由地行使他对自己财产的各种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产权是改革开放以来引入的概念,尽管它与所有权都含有依法占有财产权利的意思,但却是两个不同的词。《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给出的定义是:“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也就是说,产权不是一种而是一组权利。这种权利的有效性取决于对此权利强制实现的可能性以及为之付出的代价。这种强制既可以是法律规范、契约和政府强制,也可依赖伦理道德规范进行。
所有权与产权在经济学意义上是有区别的:其一,所有权是绝对或普遍的权利,即由法律赋予所有者的独占权对于任何人都是有约束力的,除了法律禁止,所有者可以自由行使对自己财产的各种权利;产权是相对权利,即它是不同的所有权主体在交易中形成的权利关系,这种由契约及其他方式规范的权利关系约束的是参与特定交易活动的经济主体的行为。其二,产权是一组权利,在交易中是可以分解的,如房屋租赁等。当产权分解后,所有者对所有权的行使就受到了某种限制。其三,产权与所有权相比有着更广的外延,它不仅包括通常的物权,还包括股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名誉权等其他权利形式。甚至某些不能成为所有权内容的权利,如对清新空气的享用权,也能成为产权的形式。其四,所有权通常是指财产所有者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而产权还指人们是否有权利用自己的财产去损害他人的权益。例如,尽管甲拥有奶牛,乙拥有麦田,但除非经特别允许,奶牛无权到麦田吃麦苗,这种禁止并不妨碍当事人对奶牛拥有的所有权。这种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也是产权。因此,当我们讨论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效率时,就需要引入产权范畴。
产权对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非常重要。因为现实的市场是不完备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主体有可能在交易中采取损人利己的行为,如假冒伪劣、专利剽窃、偷税漏税等。市场主体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会采取事前的防范措施与事后的保护措施,如制定与实施契约等,由此发生的费用就是交易费用。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条件下,我们就可以通过合法权利的明确界定以及经济组织的选择来抑制交易各方实施损人利己行为的动机,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由此可见,产权的主要功能就在于它使人们在与他人的交换中形成明确的收益预期,即从事一项交易活动到底收益是多少、成本有多大,从而为实现外部效应最大程度的内部化提供动力,以有效解决“搭便车”或“偷懒”行为。正是从资源配置效率的角度,产权才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因为产权关系越明晰,人们的收益预期越明确,从事某项交易活动的激励或动力越强,交易费用越低,资源的配置效率就越高。
为了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明确产权关系,即以资产来界定当事人占有稀缺资源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具有充分活力的微观经济基础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尽管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产权明晰化是市场取向改革的内在要求,但仍有不少人担心产权明晰化会削弱公有制,甚至导致公有制名存实亡。其实,这种看法有意无意地在产权明晰化与产权私有化之间划了等号。不可否认,有一些产权关系调整的结果会改变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但许多产权改革形式并不必然改变企业的公有制性质。例如,对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造,确定法人财产权;通过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等。产权明晰化并非必然导致私有化,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有助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把国有企业改造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必须抓住产权关系明晰化这一改革的“牛鼻子”,其核心是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满足产权关系明晰化的必要条件,实际上就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关键内容。这些条件包括:
第一,产权的排他性。产权主体必须对交易对象拥有明晰的、唯一的产权,即产权归属非常明确。产权的排他性,不仅意味着不让他人从该项资产中受益,而且意味着资产所有者要排他性地对该项资产使用中的各项成本负责,包括承担排他性的成本。一旦确立了排他性产权,产权主体就可以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和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条件下自由支配、处分产权,并独立承担产权行使的后果,包括收益与成本。如果产权不具有排他性,就会面临“搭便车”或“偷懒”行为对产权的损害;如果产权主体不能独立承担产权的行使后果,就会导致产权的滥用或资产的流失。
第二,产权的可分割性或可分离性。产权的可分割性是产权可转让性的前提条件。产权的可分割性,不仅使产权在量上是可以度量的(通过市场价格反映出来,如股票价格),而且可使人们在拥有和行使这些可分割的权利时实行专业化分工,获取由分工带来的增量收益。往往只有在产权能被分割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利用大规模集中的财产,如股份制。产权的可分割性还表明产权是可分解的,它既可以是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之间的分解,也可以是每一种权利的更为具体的分解。这就使同一资源能够满足不同的人在不同时间的不同需要,从而增加资源配置的灵活性和效率。
第三,产权的可转让性。这是指产权主体能按照收益最大化原则自由地处置归其所有的资产,包括部分或全部权利的让渡。产权的可转让性,不仅有助于产权主体自主地拆分、组合各种财产权利关系,灵活地选择各种有效的组织形式,促使资源根据市场需求在全社会自由流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且赋予产权主体以自由退出权。一旦交易主体的利益受到损害,他就可以通过转让资产来行使退出权,保护自身的利益。
第四,产权的有效保护。有效率的交易不仅需要明确地界定产权,而且要求有效地保护产权。现代社会中界定和保护产权最高和最完备的形式就是法律。法律对产权的保护,是通过强制惩罚一切破坏现有产权关系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威慑力量来实现的。由此可见,国家在建立有效率的产权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保持国家在产权界定和保护中的公正性、透明性和效率取向性,对于建立富有效率的现代产权制度至关重要。
《人民日报》 (2004年11月09日 第九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