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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概念的由来

发布时间:2005-05-17 点击量:1505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在阐述“小康社会”的特征时提到“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更加殷实”六个方面的指标,这里已提出社会和谐的思想。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和谐发展观,同时提出“健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这些充满人文精神的制度作为和谐发展的保障。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这个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具体表现为农村与城市和谐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社会与经济和谐发展,政治与经济和谐发展,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和谐发展。全会明确提出“和谐社会”的概念,其决议指出:“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不过,当时和谐社会本身尚未成为话语主体。   2004年12月6日,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他说,要把人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作为工作重点。积极扩大就业,努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理顺分配关系,加快社会事业发展,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   2004年12月21日,胡锦涛在澳门期间向特区政府和各界人士提出“管治水平、经济发展、人才培养、和谐社会”等“四点希望”。   2005年2月,胡锦涛在贵州发表重要讲话时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必须从确保党和人民事业顺利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扎扎实实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切实做好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群众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学典礼上发表重要讲话,他说:“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自和谐社会概念提出以来最具权威的定义。(作者系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中国教育报》2005年5月14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