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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是制度,也是关爱

发布时间:2005-04-16 点击量:1527

  执政党党风好坏,关系人心向背、事业成败、国家兴衰。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就是要以制度的形式要求全党,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自觉履行党内监督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重振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从而,保证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既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项制度,也是一项使各级党的组织及其领导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的有效措施。对领导干部而言,既是严格要求,也是关心爱护。但在现实生活中,因对监督的认识的不同,反应也不一样。有的人一听到监督就浑身不自在,认为是对自己不信任,是束缚或找茬,心里老大的不合辙又不便说出来。如是在行动上要么消极应付,虚与委蛇;要么敬而远之,表面上恭敬而心存距离;要么设法逃避。从对一些违纪违法领导干部查处的情况看,案发前都规避监督,被查处后又追悔缺少监督或没能主动接受监督。因此,要切实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做到主动诚恳地接受各方面监督,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   首先,监督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党的组织和国家机关及其成员都是监督者,同时也都是被监督者。没有也绝不允许不受监督的特殊组织、机关和个人存在。监督的核心是制约权力,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尤其是高中级领导干部。监督的目的是约束和控制权力始终沿着人民意志的轨道运行,防止“权力被滥用”,也即是防止腐败的滋生。这是当前特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由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监督制约机制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建立和完善,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得到严密规范和有效约束,法制的健全和完善也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这就使得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有了客观条件,存在易发的可能性。因此,加强监督不仅必不可少,而且十分迫切。   其次,接受监督是无条件的。监督活动以自觉性为基础,但并不是以被监督者的自觉性为前提条件。监督是一项强制性活动,其强制性表现在不管监督对象自觉与否,都必须接受监督,这是无条件的。因为监督权力的作用和功能在于揭露、处理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行为,其运行常常受到被监督者本能的抵制和干扰。而且,被监督者的问题越严重,所受的抵制和干扰越强烈。因而,必须赋予监督活动法定的形式。   再次,监督也是关心爱护。监督的过程是发现问题,纠正错误的过程。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提醒、早反映、早制止。对已经造成危害性问题及时处置。就象医生给病人看病那样,该预防的就预防,该用药、打针或手术的就及早用药、打针、做手术。以免病入膏肓,无可救药。只要不讳医忌药,及时防治,就不至于一发病就是癌症。从一些领导干部的腐化堕落的情况看,都有一个规避监督、心存侥幸,从渐变到质变的过程。有的成为千古罪人,有的最终走上不归路,都并非一时一事,一朝一夕酿成。悔恨之时,已时过境迁。如果能够自觉接受监督,或者及早发现,及时制止、纠正、防止,就不致如此结果。同时,监督又是明辨是非,澄清事实,除伪存真,甄别莨莠的过程。在我们党的历史上,通过监督活动,处理过一些脱化变质的腐败干部,也曾经挽救过一批犯过错误又勇于改正的干部,发现并选拔过大批的优秀干部。所以说监督既是严格要求,也是关心爱护。   第四,如何对待监督,也表现为政治态度。掌权为公,执政为民,公众的权力应该服务于大众。牢记宗旨,襟怀坦白,常怀为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为民之事,忠实地实践“三个代表”精神,就没有什么不可公开的见不得人的事,就会欢迎监督,主动诚恳地接受监督,就不至于产生误解或距离,更不会也不需要逃避监督。反之,心中有鬼,私欲膨胀,滥用权力,就会远离监督,害怕监督,逃避监督,但最终又都逃脱不了监督。“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众目睽睽难逃脱”。到头来会一害人民,二害自己。所以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正视监督,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自觉接受监督,正确履行监督的职责。认真贯彻实施党内监督,是推进党的建设的新的伟大工程。全体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和各级党组织都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在自觉地、无条件的接受监督的同时,正确地履行监督的职责,以主人翁的态度担负起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反腐倡廉,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任。一切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者保身、听之任之等态度都是错误的。   政治权力是由一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历史的时代的产物,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但腐败并不是权力活动的必然产物。一般来说,在监督和制约机制比较完善的情况下,腐败现象就有可能在一定限度内得到有效的控制;反之,则不仅难以控制在可能的最低限度,甚至会在更大的范围内衍生开去。而任何腐败都是公职人员的行为逾越规范的结果。可见,监督不可或缺。它既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任何组织、机关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同时,又是一种防范、关心和爱护措施。 来源:光明网 200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