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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自然关系的新思考

发布时间:2005-05-21 点击量:1297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顺应历史发展变化,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采取的重大战略举措。在和谐社会的整个架构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一个重要环节。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而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要求我们必须实现自然观念、价值观念、伦理观念、生产观念的转变。   自然观念的转变。传统的自然观是建立在人类社会与自然界对抗的基础上,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就是不断征服自然的过程,人类物质生活要提高,就得不断向自然索取;索取的越多,物质财富就越丰富,物质文明的程度也就越高。这种观念导致了人类对自然无穷无尽的掠夺、可利用资源日益枯竭,生态环境日趋恶化。事实上,大自然是承载人类文明大厦的基石,是人类社会产生、发展的基础。自然界中包括动植物在内的各类物质是一个相互影响、有机联系的整体。人类从来就处于生态系统之中而不是置身其外。因此,要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就应当懂得,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对自然的索取应当保持一种理性的节制,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废弃物不能超出大自然的自净能力;爱惜资源、爱护环境是人类必须承担的责任。当人类不再被饥饿困扰时,就应当在保持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着力优化自然生态。   价值观念的转变。在工业文明中,消费主义和享乐主义逐渐主宰了人们的经济社会生活。在工业社会中,由于生产能力迅速提高,物质财富激增,在一些时候形成了“供过于求”的虚假现象,消费主义、享乐主义的价值观也因此大行其道。这种价值观把人们精神上的满足完全构筑在物质消费基础上,实际上是把人的尊严和价值与消费画等号,消解着人们应有的人文精神。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将个人的价值体现在为祖国和人民的奉献之中,融入国家和民族的伟大事业中;将自身的幸福体现在和谐消费之中,寻找消费行为与理性需要的平衡点,用人类应有的理性去约束具有无限扩张的消费欲望。   伦理观念的转变。一般说来,任何社会形态都有与之相适应的伦理支持系统。传统伦理观所指向的是人与人的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要求我们把伦理的指向扩大到人与自然的关系,尊重自然,爱护环境,确立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的新的伦理观念。要使人们认识到,自然界的生态系统是一个历经亿万年形成的整体,在这个系统中,所有生命都有一定的位置,都有持续生存的权利,和谐有序的生态系统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适应和谐社会发展要求的伦理观,事实上是传统伦理观念在自然生态领域的深化、扩展和运用。在和谐伦理的视野中,人类的最大幸福与价值,不再是通过蛮横地支配自然万物而获得,而是运用和谐智慧理性地实现万物的平衡发展。人类只有成为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的因素时,才是善的;否则,就是恶的。生态问题的日益恶化实际上折射着人类的道德危机。把自然的万物包容在和谐的伦理关系下,无疑是伦理学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   生产观念的转变。在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时代,生产被当作谋取基本生活资料的手段和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工具性生产的发展和工具理性的张扬是自然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的主要原因。和谐社会是以自我身心、人与人、人与自然的高度和谐为特征的社会,支持和谐社会的生产观念应当也必须是:人类在认识自然、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和博爱万物的前提下利用自然,使人类与自然万物在高度和谐统一中相互转换物质和能量,最终实现人类与整个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发展。 《人民日报》 (2005年05月21日 第七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