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为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将陆续选登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方面的有关知识,帮助广大群众识别风险、远离骗局。
“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专栏(一)
---擦亮双眼辨识 莫信“一夜暴富”
非法集资通常采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具有一定的诱惑性和欺骗性。当您无法准确判断是否为非法集资时,有以下几招可供参考。
看收益。相比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看牌照。看其营业场所是否摆放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许可证,只有营业执照不代表该公司可以集资;同时要看其经营的业务是否属于发证机关核准的业务范围内。
学知识。要掌握必要的金融知识,仔细阅读相关合同条款,不要轻信代理人口头宣传。要正确地判断风险,不被所谓的高回报所诱惑。
多咨询。广大市民可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慎决策。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的下线目标。特别是中老年人面对高额回报的宣传时,特别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投资前要和子女或朋友商议,提高判断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强理性。增强理性投资意识,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能因所谓的“高返还”动了贪小便宜的念头。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
非法集资活动之所以屡屡得逞,除了非法集资者的骗术较为高明、方法隐蔽、手段狡猾外,与受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贪图一夜暴富的侥幸心理也有很大关系。因此,广大投资者应加强自身防范意识,树立勤劳致富的思想,不传播、不轻信所谓的一夜暴富神话,远离非法集资!
东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专栏(二)
---你盯的是人家利息 人家要的是你本金
近年来,街面上各类理财、投资公司林立,所谓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一些不法分子以打擦边球的方法逃避监管,借用合法身份掩盖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很多群众不了解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政策知识,只看到宣传的“高额”收益,却忽视了潜在的巨大风险,甚至投机心理强烈,心存侥幸,觉得自己不是最后一棒“接力者”就行,结果坠入非法集资陷阱。以下几种非法集资形式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
(十一)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十二)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十三)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十四)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主动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和金融常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面对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端正心态,理性思考和分析,要懂得“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午餐”的道理,自觉抵制、远离非法集资,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一夜暴富”却承诺“低风险”甚至“零风险”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
东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专栏(三)
---“馅饼”背后有“陷阱”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泛,表现形式多样,当您看到以下几种情形时,要小心他背后的“陷阱”了!
第一种:假冒民营银行。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谎冒担保业务。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销售虚假原始股。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四种:以“养老”为幌子。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公开宣传,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第五种:高价回购“收藏品”。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套用互联网金融概念。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根据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东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专栏(四)
---非法集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非法集资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必然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制裁和惩处。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常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居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都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目的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是意图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营利。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图直接占有所募集的资金。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例如,2017年9月12日上午,e租宝案一审判决,创始人财产充公、终身监禁,涉案的24名高管通通入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明确,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主动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远离非法集资。
东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