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行风就是指教育行业和部门、单位对其履行教育职能,或者对其服务对象所形成的一种普遍态度、行为和倾向,是责任意识、价值意识、行业精神追求的外在体现。良好的教育行风是形成尊师重教、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的基础。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行风建设,巩固学校行风建设的工作成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教育行风建设的有关精神,制定此细则。
第三条 学校行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为总抓手,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为主要内容,以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切实规范办学行为,努力塑造良好的教师形象和学校形象,努力实现创建让领导放心、家长满意、群众信得过的窗口性品牌高中的目标。
第四条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是学校行风建设的重要措施,聘请行风监督员,加强社会监督是落实这一措施的重要手段。
第二章 行风监督员的聘任
第五条 行风监督员由人大、政协及相关部门领导、社区干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
第六条 行风监督员由学校研究向有关机关、部门、单位提出邀请,相关单位推荐产生。
第七条 行风监督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⑴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制度。
⑵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善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⑶公正清廉,公众信任,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⑷经验丰富,身体健康,有能力和精力从事行风监督工作。
⑸关心学校,热心公益事业,本人愿意义务担任行风监督员工作。
第八条 行风监督员的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内因故不能履行监督职责,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该项工作,或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行风监督员工作的,可以提前终止聘任。
第九条 学校党委对研究确定的行风监督员颁发聘书。
第三章 行风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行风监督员应通过直接感受、收集其他学生家长及群众反映、学生介绍、社会评价等多种渠道,深入细致地了解和收集学校行风建设的相关情况,并及时向学校反馈。
第十一条 行风监督员有权建议学校及时表彰在行风建设中表现突出的优秀个人和集体,也有权要求学校及时调查处理违反行风建设规定的个人和集体。
第十二条 行风监督员参与学校行风评议或上级对学校的行风检查,在评议和检查中,应全面客观地介绍在行风监督过程中调查了解到的情况,为评议或检查提供翔实的资料。
第十三条 行风监督员在调查了解学校行风建设情况时,既要系统全面,又要突出重点,应主要了解和反馈以下问题:
⑴学校及其他组织和教职工个人有无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情况,或学校收费的程序和手续是否合法规范;
⑵学校有无违规补课的现象;
⑶教职工有无从事有偿家教或参与社会机构举办辅导班等现象;
⑷学校或教职工有无向学生推销商品、教辅材料、学习用具等现象;
⑸教职工有无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训斥学生家长等现象;
⑹教职工有无在教学活动中吸烟、使用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以及酒后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现象。
⑺教职工有无其他违法违纪或违反职业道德要求的现象。
第十四条 行风监督员反馈意见可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直接向学校反映,也可以以不记名的方式向学校反映。
第十五条 行风监督员反馈意见或建议,应首先向学校有关处室、级部或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反映,在问题得不到有效处理时,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提请上级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行风监督员因提出意见,本人或本人的孩子遭到教师、学校或他人的打击报复时,可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起申诉。
第四章 学校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行风建设由党委直接领导,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并实施行风建设处室、级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行风建设纳入处室、级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签订《责任书》,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各处室、级部在学年初,要就落实行风建设任务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实施校务公开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及时公开学校重大政务和财务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应向行风监督员公开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关于行风建设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使行风监督员明确政策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在处理涉及收费、补课等敏感问题时,应事先通知行风监督员,并说明处理依据和办法,求得行风监督员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长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使信息渠道畅通,方便行风监督员提供反馈信息、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行风监督员来访由学校办公室统一接待,办公室工作人员要作好来访登记,并及时将行风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形成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行风监督员反映的情况,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解决和处理,对来访或记名反映的问题处理意见,要回复情况反映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反映情况、提出问题的行风监督员要尊重理解,对其子女要关心爱护,防止打击报复行为。对打击报复行为,学校必须严肃查处。
第五章 工作开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行风监督员会议,向行风监督员报告本学期工作,听取行风监督员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保持与行风监督员之间的信息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向行风监督员通报学校工作,公开学校的相关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监督,赢得工作支持。
第二十七条 学校制定有关行风建设的工作计划和制度时,要主动听取行风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与上级要求不一致时,应以上级要求为准,并根据上级要求及时作出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1年5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