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不准违反招投标规定擅自选择工程承包单位及材料、设备生产厂家。
⒉不准向施工单位、协作单位、生产销售厂商或个人索要、收受回扣和其他利益;
⒊不准在工程业务往来中吃、拿、卡、要、报或摊派任何费用。
⒋不准在招投标、工程管理、材料设备选购等活动中接受任何的礼物、馈赠、宴请,对于无法退还的礼物和馈赠等要及时上交学校并登记。
⒌不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以岗位特权故意刁难施工、监理、材料厂家等单位。
⒍不准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新校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
⒎不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机密,搞私下交易。